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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業投保產品責任險,風險分攤有保障
| 發布日期:2022-01-19 | 更新日期:2022-01-19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Tifsan)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與財務負擔及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爰衛生福利部擴大強制要求具稅籍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及具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須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爰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其規模為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違反本規定者,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表示,將持續督促食品業者落實食安法及其相關規範,且應完全承擔自主管理之責任,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可依投保內容,分攤責任風險,以為消費者的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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