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廢止103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103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