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5-06-03 | 更新日期:2025-06-03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1145號附件: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主旨: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