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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3-02-01 | 更新日期:2023-02-01 發布單位:食品組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
 
主旨: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二、產品之製造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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