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40405150號
主旨:公告「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三、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內容:
(一)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具以下特徵者,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本公告之類似警語,其規範範圍如下:
1、產品大小:剖面直徑4.5公分(含)以內球形或類似球形產品,或直徑3.1公分(含)以內非球形產品。
2、產品形狀:球形、卵形、橢圓形及具有圓形剖面者(圓邊、圓筒狀、錐狀子彈形等)。
3、產品構造:入口後產品表面平順滑溜者(此類果凍滑溜,入口後容易沿著舌頭滾至口腔後端,食用者不易控制方向與位置,易導致未經咀嚼即行吞嚥)。
4、產品成分:含蒟蒻成分者。
5、標示字體: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
6、標示位置:果凍封膜之開口處或接近開口處。
(二)類似警語擇一標示:
1、請勿以強吸一口整粒吞食。
2、五歲以下幼兒請勿食用。
3、老人及兒童食用時,請大人陪伴以湯匙分段進食。
4、請細嚼慢嚥,以免噎到。
5、嬉戲時請勿食用。
6、請咀嚼,勿整粒吞食。
(三)本公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