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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含calcitonin成分鼻噴劑型藥品許可證共6件。
| 發布日期:2013-12-01 | 更新日期:2013-12-01 發布單位:藥品組

依據:藥事法第48條及本部102年10月1日部授食字第1021452102B號公告。

一、廢止理由:療效及安全性評估未獲通過。

二、廢止許可證如下:(共6件)

     (一)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衛署藥輸字第018161號」,品名「密鈣息鼻噴霧劑100國際單位」。

     (二)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衛署藥輸字第022448號」,品名「密鈣息鼻噴霧劑200國際單位」。

     (三)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衛署藥製字第042900號」,品名「"生達" 賜鈣盈鼻噴霧劑50國際單位(鮭魚抑鈣激素)」。

     (四)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衛署藥製字第047376號」,品名「"生達" 賜鈣盈鼻噴霧劑200國際單位(鮭魚抑鈣激素)」。

     (五)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衛署藥製字第045445號」,品名「"瑞安" 增骨密鼻噴霧劑 200 國際單位」。

     (六)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工廠之「衛署藥製字第046648號」,品名「鈣而妥鼻噴霧劑200國際單位」。

三、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自公告日起,應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檢送回收作業計畫書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於2個月內收回市售品,並交付回收報告書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所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四、對本處分不服者,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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