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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國內非准用原料產製輸出食品嗎?
| 發布日期:2022-08-04 | 更新日期:2022-08-04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二、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於我國製造、加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皆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另外銷食品亦須符合各擬外銷國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