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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且完成製造業者地址變更,請問製造業者地址變更前之產品,是否還可以繼續販賣?
| 發布日期:2023-01-31 | 更新日期:2023-01-3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一、原領有許可證或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二、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三、經檢查、檢驗或其他風險評估,發現有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之虞。四、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非於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內製造或輸入。五、製造、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第26條、第32條或第33條規定。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倘於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且於許可證變更核准前依法製造或輸入者之產品,於其許可證核定事項經核准變更後,尚無須按上述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規定辦理其市售品及庫存品之回收及驗章,得於產品效期內繼續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