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並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需求,於111年3月17日公告「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於今(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蘆薈品種、部位及其加工條件,其製成之產品應符合蘆薈素含量限制及應標示之警語字樣;此外,衛生福利部亦於109年8月4日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除健康食品外,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自111年7月1日實施,以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2年針對市售食品販賣業者稽查前述相關食品,共抽查7家業者、32件產品標示,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為避免消費者對以蘆薈為原料之食品,有食用安全性疑慮,衛生福利部規範供食品原料使用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若蘆薈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只限費拉蘆薈(Aloe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應確實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含量不可超過10 ppm外且必須標示「孕婦忌食」之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 1 ppm 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另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示「健康」字樣,而對該食品有較為健康之想像,除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市售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衛生局將持續把關並落實管理規範,食品業者應遵守新公告之規定,如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或品名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1及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