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嘉義市針對桃市業者進口美豬製成火鍋肉片標示不實案之下游業者稽查情形
| 發布日期:2023/10/04 | 維護日期:2023/10/04 發布單位:嘉義市衛生局(Tifsan)

有關桃園市「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1日至8月20日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造之豬火鍋肉片,卻於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加拿大(豬肉)」,涉標示不實案,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0月4日甫接獲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電郵通知,旋即派員前往稽查,經查本轄2家火鍋店均已用罄前述製造日期期間之產品。

衛生局籲請食品業者應確實遵守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於餐廳內及散裝肉品販售處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或於製造產品外包裝上如實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國),並保存肉品來源佐證資料備查,倘若有原產地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業者亦應落實源頭管理,並保留進貨憑證,倘無相關單據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經限期改正仍無相關佐證單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