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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內容不能宣稱醫療效能或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當心觸法!!
| 發布日期:2023/06/15 | 維護日期:2023/06/15 發布單位:台南市政府衛生局(Tifsan)

近年因新冠疫情,許多民眾開始關注各種健康議題,出現不少討論食療的話題,像是增強免疫力、清熱解毒、潤肺、寧心…等。食物的目的是為提供人類基礎營養的生存需求,食品更不具療效,但可宣稱具有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也必須經科學證據及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並非片面引用網路資料或古代醫療典籍就能宣稱具有特殊效能。
食品廣告不能宣稱療效、誇大不實,或是使用易致誤解的字詞,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規定: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違反上述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倘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廣告上市前沒有廣告事前審查機制,業者須自負產品廣告責任,食品業者應熟知並符合法規規範,切勿觸法並誤導消費者。
隨著民眾越來越關注身心健康議題,琳瑯滿目的食品廣告充斥各媒體宣播,本局持續主動監控違規廣告,並藉由多元化管道宣導,以提升消費者正確的認知,及具備辨識違規廣告的能力。另民眾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等查詢廣告相關資訊,做為選購產品的參考,一起守護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蘇世斌局長呼籲,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任何療效;如發現身體不適,應儘速尋求醫師診療;如有用藥需求,請諮詢藥師。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李幸純 技士
聯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轉212陳正宗股長、210費偉鈴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