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於5月27日報導,本縣某餐飲業者疑似有儲存過期食品原料一事,本局於收到民眾陳情當日,立即啟動現場稽查。經查於作業區層架上放置有數項逾期原料,本局隨即全數帶回進行後續查辦,並函文要求業者到案說明。後續如經查證確屬違規行為,將依違規情節輕重據以裁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並落實衛生自主管理、相關食材先進先出、加強效期管理、報廢品專區存放管理及清楚標示等事項,切勿存有不法或僥倖;本局亦將加強稽查,如經查獲違規,也將依法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