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重視養生及健康管理,常會選購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產品來補充,高劑量維生素已經列為藥品管理,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於111年查獲9位違規業者,依照藥事法共裁罰30萬元。提醒業者或民眾,市面上維生素產品百百種,上網販售前務必看清楚產品上每日食用劑量,以免受罰。
近年來新冠疫情帶動網購商機,保健品成為消費者新日常,衛生福利部訂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明定維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以維生素C為例,如某產品每日建議服用3顆,每顆500毫克,超過每日用量上限為1000毫克,即列為藥品管理。若民眾從國外購買並於網路刊登販售,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藥商及第39條藥品未辦理查驗登記的規定,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從事網路販售的賣家們務必注意。
反之,未超過每日用量上限的維生素產品雖得以食品管理,但如果想從國外輸入販售食品,仍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22條及30條規定辦理查驗、報驗及中文標示,違者仍有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之處分。
食安處另提醒,後疫情時代海外旅遊大爆發,從海外購買自用藥品回國,應依據藥事法及財政部規定,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這些攜帶回國的藥品皆不得販售予他人哦,倘不慎觸法恐將面臨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輸入及販售偽禁藥等罪責移送法辦,得不償失!
食安處呼籲,在一般情況下,只要飲食均衡,在食物中攝取的維生素足夠維持身體所需,維生素攝取並非越多越好,不宜超過每日建議用量,以免造成身體負擔。服用後如出現任何不適或非預期反應時,應立即停止並儘速就醫診治,避免影響身體健康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