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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0期 2024/09/06 如需引用本署圖文,請原圖文轉載並註明出處,請勿重製、刪減或修改內容
本期提要
四、現場調製飲料 都要清楚標示喔!
圖片說明:
自
1
12年1月1日起:
含咖啡因成分之現調飲料,應以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紅色:201毫克以上、黃色:101-200毫克、綠色:100毫克以下)
(一)含茶葉成分之飲料:
1.標示茶原料原產地(國)。
2.原料原產地為二國(地)以上者: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3.僅以茶香料調製者,應標示OO茶風味或口味。
(二)含咖啡因成分之現調飲料:
1.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國)。
2.原料原產地為二國(地)以上者: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三)果蔬含量標示:
1.果蔬汁:果蔬含量應達10%以上。
2.果蔬飲料:果蔬汁含量未達10%。
3.果蔬風味(口味)飲料:未含果蔬汁。
(四)現調飲料應標示該杯總糖量及總熱量:
1.總糖量OO公克,總熱量OO大卡。
2.總糖量OO顆方糖,總熱量OO大卡。
3.總糖量最高值OO公克,總熱量最高值OO大卡。
想知道更多相關規定,歡迎前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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