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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所列分類分級代碼「I.0007玻尿酸植入物」鑑別範圍之皮下植入劑醫療器材應列入藥物安全監視。
| 發布日期:2016-12-05 | 更新日期:2017-09-0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608234號
附件:「I.0007玻尿酸植入物」安全監視項目及內容
主旨:公告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所列分類分級代碼「I.0007玻尿酸植入物」鑑別範圍之皮下植入劑醫療器材應列入藥物安全監視。
依據:藥事法第45條、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5款。
公告事項:
一、本部重新評估旨揭產品之安全及效能後,認該產品應列入安全監視,其安全監視產品範圍及監視期規定如下:
(一)已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旨揭醫療器材,自公告日起監視3年。
(二)已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旨揭醫療器材,安全監視進行中或已完成者,自公告日再行起算3年監視期。
(三)嗣後申請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旨揭醫療器材,自發證日起監視3年。
二、旨揭產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應於上開醫療器材監視期內,每半年依附件格式檢送安全性報告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