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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視達”威視可麗兒植入式人工晶體(衛署醫器輸字第023364號)」延長藥物安全監視期間。
| 發布日期:2017-01-26 | 更新日期:2017-01-26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旨:公告「“視達”威視可麗兒植入式人工晶體(衛署醫器輸字第023364號)」延長藥物安全監視期間。

依據:藥事法第45條及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3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許可證依前行政院衛生署101530日署授食字第1011603595號公告列入安全監視,並於104511日監視期滿;本部評估前項監視期間所得資料後,決議將旨揭產品延長監視期間,監視期自公告日起三年。

二、旨揭許可證之持有藥商應於安全監視期間,蒐集彙整旨揭產品之至少但不限於國內使用者相關資訊、國內外不良反應報告及最新安全有關資訊等,並依照前行政院衛生署101530日署授食字第1011603595號公告附件之監視內容,每半年檢送定期安全性報告至本部委託機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將摘要報告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另按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藥商為提出藥物定期安全性報告,有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為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惟醫療器材商除應依定期安全監視項目蒐集資料外,醫療機構亦須配合執行安全監視,若涉及個人資料,醫療機構得以去識別化之個人資料(如代碼等)提供予醫療器材商,以利後續彙整及安全評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