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逾期者無法受理,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簡化申請程序。簡化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
(一) 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二) 原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正本
(三) 如國產特定用途化粧品係委託製造者,應另附委託製造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