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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進口防蚊液,環保署表示「僅作為防蟲用途而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者。」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那防蚊液用於人體皮膚或衣物,是屬於化粧品或藥品管理?
| 發布日期:2016-11-09 | 更新日期:2019-08-1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化粧品為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防蚊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故防蚊商品非屬化粧品管理。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317日以環署化字第1078000112號令修正公布「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將人用化學忌避劑(防蚊液)納入環境用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