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本基準之「外用痔瘡劑」及「點(噴)鼻製劑」類別之藥品,請於110年12月31日前依據本基準內容,完成標籤、仿單、外盒變更作業。
二、修正本基準「外用殺菌及抗菌劑」,含有效成分Nitrofurazone及Sulfadiazine,其用途(適應症)增加「燙傷之初期照護」,其餘修正以畫底線表示。
三、公告事項一及二變更核准後,其庫存品應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辦理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