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7修訂)
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代輸入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作業方式
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為之。貴機構委託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申辦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請確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以縮短作業時間。
一、貴機構應先向本署管制藥品組(證照管理科)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並向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申辦購戶印鑑卡。
二、貴機構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同意函,並填妥管制藥品專案輸入申請書、訂購單及委託書,逕向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
三、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完成代輸入作業後,請貴機構繳付報關費、倉租及手續費。報關及倉租費依照實際支出情形收取,另每件代輸入案本署酌收手續費10,000元。請貴機構於收到本署通知函後儘速至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門市櫃檯完成繳費並辦理領藥事宜。
四、申辦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需符合輸入國與輸出國政府之相關規定,由於申辦輸入、輸出憑照費時,請貴購戶及早提出申辦手續。倘有疑義,可洽詢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洽詢電話:(02)2671-1034分機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