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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化粧品安全評估計畫」電子網路化粧品安全監控之處辦結果
| 發布日期:2018-02-22 | 更新日期:2018-02-22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食藥署公布106年度網路價購化粧品查核結果

我國電子商務日漸興盛,國人透過網路購買化粧品之消費行為日漸增加為保障國人透過網路購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6年於pchome、momo等9大網路平台抽驗化粧水、護唇膏、美白產品與防曬類化粧品共160件,進行產品標示及品質檢測,本次查核結果共124件符合規定(合格率77.5%),包含33件標示不符合規定、2件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含藥化粧品、1件檢驗結果不合格,相關違規產品皆已責成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處辦,並命業者回收改正。

本次160件抽驗產品進行標示檢查,其中33件不符合規定,主要違規樣態為標示不全、標示廠商地址與登記地址不符、標示詞句誇大等,標示不符合產品中以護唇膏違規比例最高;另查獲2件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含藥化粧品,已移請檢調偵辦;同時針對本次抽驗產品40件進行品質檢測,抽驗項目包含微生物、防腐劑成分、美白成分與禁用成分Hydroquinone、防曬成分等,並依檢驗結果查核宣稱是否相符,1件檢驗結果不合格為驗出美白成分未達標示量,不合格產品清單如附件。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及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需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等,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應加刊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並不得有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之宣稱。同條例第10條與第21條規定,輸入與製造化粧品之核准或備查事項,非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不得變更。違反前述規定者均得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另,凡業者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或製造販售含藥化粧品,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或第16條之規定,得依同條例第27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將持續監控網路販售之化粧品,呼籲化粧品業者切勿販售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或製造販售含藥化粧品等違規產品,並提醒消費者,網路選購化粧品時,使用前仍要認清有無完整產品標示,避免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全或誇大不實產品,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消費者在使用化粧品時,若發現有不良品或發生不良反應,可通報食藥署建置的「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66251166轉6401。為增加消費者對化粧品安全使用的認知,食藥署特別成立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粉絲團,更多化粧品安全選用資訊請上http://www.facebook.com/tfdaco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