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中醫療器材依「醫療器材管理法」、「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繳交報告時限請符合本署要求。
三、 監視中醫療器材的定期安全性報告及安全性總結報告,應將時間範圍標示清楚,須說明本次監視時間起訖範圍(年/月/日-年/月/日)。
四、監視中醫療器材的定期安全性報告,國內及國外報告時間範圍若不相同,應分別說明。
五、第一次檢送報告時,第一期監視起始日不得遲於登錄、發證或公告日,並以每半年為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