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許可證持有藥商(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或臨床試驗委託者(sponsor)是否可以委託給他人進行藥品不良反應或臨床試驗通報作業?
| 發布日期:2017-06-12 | 更新日期:2017-06-12 發布單位:藥品組

目前未有明文限制。惟依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通報責任主體為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或試驗委託者,並負有完全的法律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