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訂定「含動物來源物質之牙槽修復材料及可吸收鈣鹽骨洞填充裝置臨床前測試基準」及「含抗生素PMMA骨水泥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訂定「含動物來源物質之牙槽修復材料及可吸收鈣鹽骨洞填充裝置臨床前測試基準」及「含抗生素PMMA骨水泥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如附件,以做為廠商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材法規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