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題專區

::: 目前位置:首頁

公告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一「M.5844矯正鏡片」104年6月3日修正鑑別範圍之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其於105年9月1日前製造、輸入且未取得許可證之產品,應自公告之日起確認案内產品維持原標示,始得販售至106年8月31日,自106年9月1日起前揭產品不得販售。
| 發布日期:2016-07-22 | 更新日期:2018-03-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722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604868

主旨:公告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一「M.5844矯正鏡片」10463日修正鑑別範圍之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其於10591日前製造、輸入且未取得許可證之產品,應自公告之日起確認案内產品維持原標示,始得販售至106831日,自10691日起前揭產品不得販售。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第3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10463日部授食字第1041603875號令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一,有度數之運動防護眼鏡納入該附件中「M.5844矯正鏡片」之鑑別,其管理模式自10591日起生效,爰製造、輸入、販賣前揭產品,應符合藥事法之規定。

二、自公告之日起,仍欲販售旨揭期日前製造、輸入無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前揭產品者,應先確認產品維持原標示,且不得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以與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製造、輸入之產品有明確區別後,始得為之。惟自10691日起,旨揭產品即不得販售。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三十日内,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