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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之簡化規定說明。
| 發布日期:2010-11-16 | 更新日期:2018-03-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1116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614012

附件: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之簡化流程

主旨:公告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之簡化規定說明。

依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5條第6項及第17條第6項。

公告事項:

一、 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有公告需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者外,其他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之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申請時,檢具相關資料佐證產品完全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免付臨床試驗報告資料。

(一)該產品預期效能無種族差異。

(二)該類產品宣稱之預期用途或適應症,未曾於國外有嚴重不良反應報告及未曾被要求下市。

(三)該產品與國內已核准上市產品之不同處,可以經由臨床前資料(含試驗)證明其不影響產品之安全及有效性;或提供該產品已於美國及歐盟核准上市之證明文件,且期擬申請之適應症未超出美國及歐盟揭核准之範圍。

檢附「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之簡化流程」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