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614012號
附件: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之簡化流程
主旨:公告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之簡化規定說明。
依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5條第6項及第17條第6項。
公告事項:
一、 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有公告需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者外,其他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之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申請時,檢具相關資料佐證產品完全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免付臨床試驗報告資料。
(一)該產品預期效能無種族差異。
(二)該類產品宣稱之預期用途或適應症,未曾於國外有嚴重不良反應報告及未曾被要求下市。
(三)該產品與國內已核准上市產品之不同處,可以經由臨床前資料(含試驗)證明其不影響產品之安全及有效性;或提供該產品已於美國及歐盟核准上市之證明文件,且期擬申請之適應症未超出美國及歐盟揭核准之範圍。
檢附「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之簡化流程」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