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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會函詢「…光療…」一詞是否涉及誇大不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段
| 發布日期:2015-02-04 | 更新日期:2015-02-0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13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39909014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光療…」一詞是否涉及誇大不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段,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1031219日國聯指彩美容字第1031219001號函。

 

二、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之規定,化粧品係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又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品名、成分、用途、用法、出廠日期等事項,係規範化粧品之標籤、包裝或仿單上應詳細記載產品之正確資訊,先予敘明。

 

三、 前行政院衛生署於1023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發布「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之規定,化粧品之標示以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應以用途為主,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等內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經查所詢「光療膠」產品,其英文名稱為Gel Nails,如以「光療膠」、「光療指彩」等為產品中文名稱,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類產品對疾病症狀改善有所助益及功效,有誤導消費者之虞。倘案內產品屬化粧品定義範疇,不宜以「…光療…」一詞作為化粧品名稱。

 

四、 另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之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廣告內容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亦同;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