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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函詢「精油防蚊液」是否得以一般化粧品管理乙案,復如說明段
| 發布日期:2015-02-04 | 更新日期:2015-02-0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918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24002874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精油防蚊液」是否得以一般化粧品管理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公司10285201308051號函。

 

二、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案內產品依來函檢附資料所載,倘係供作「防蚊」用途,與化粧品定義不符,業已超出化粧品管理範疇。

 

三、 依據衛署藥字第0920313818 號公告,「防蚊液」製品之用途如係直接塗抹或噴於人體皮膚上,作為「防止蚊蟲叮咬」用途,係以人用藥品列管,惟針對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製品,考量此類產品具揮發性質,作用短暫,對使用民眾不致有健康上之影響,暫不列入人用藥品管理。

 

四、 有關產品之屬性判定,係依各產品之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詳細資料據以憑核。若經判定屬性以一般商品管理,應符合經濟部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