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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103/6/19實施)
| 發布日期:2014-06-19 | 更新日期:2016-04-19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主旨:公告「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自生效日期起製造之下列品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標示︰
  (一)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6類產品。
  (二)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食品包裝。
  (三)一次使用之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及餐盒5類產品。
二、產品材質如屬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註明使用於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