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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塑膠類材質名稱標示原則
| 發布日期:2018-09-18 | 更新日期:2019-12-11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塑膠類材質名稱標示原則」(107年9月18日)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衛生福利部已於105年4月18日公告「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販售前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
二、為利業者以合理方式,充分揭露塑膠類之材質名稱,本署發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塑膠類材質名稱標示原則」,同時供作核判標示符合性之原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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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塑膠類材質名稱標示原則」(108年12月10日)
1.第7頁備註9「CNS 11469」修正為「ISO 11469」。
2.附表1增列「改質P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