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0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應標示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二、其餘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方式,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