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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輸入食品添加物,自進口日期102年8月1日起應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
| 發布日期:2013-06-19 | 更新日期:2013-06-19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公告輸入食品添加物,自進口日期102年8月1日起應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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