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9月27日署授食字第1001406055號函及「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之藥品優良製造指引(PIC/S)」,未使用的及/或退回之研究用藥品紀錄、數量調和、確認及銷毀應由試驗委託者負責,並於銷毀前須取得試驗委託者之事先書面授權。除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無需逐案送本署核備。
未來如有試驗用藥品銷毀數量不符,或疑似流入市面販賣情事,由各縣市衛生局逕行調查並依法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