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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致使含藥化粧品許可證須辦理製造廠地址變更者,免收規費。
| 發布日期:2015-06-15 | 更新日期:2015-06-15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收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字號 :部授食字第1041604920號
發文日期 :104年06月12日
公文主旨:有關我國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致使含藥化粧品許可證須辦理製造廠地址變更者,免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