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88年6月21日衛署食字第88036170號公告
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須符合現行「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1. 性狀標準:應具原有之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2. 細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檢出。
3.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為20 ppm(以鉛計);砷最大容許量為2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