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包裝之保健功效項目標示原則
104年6月10日FDA食字第1041301503號函
一、適用範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健康食品。
二、標示原則:
(一) 健康食品得依查驗登記許可之保健功效(註),於包裝標示保健功效項目。
(二) 健康食品標示之保健功效項目,應與核准標示之保 健功效敘述以同顏色、字體及大小清晰完整。
(三) 在標籤的同一版面區塊中,若多處標示「保健功效 項目」,則以其字體最大者,應以同顏色、字體及大 小清晰完整標示核准之保健功效宣稱內容。
(四) 具雙功效以上之產品標示「保健功效之項目」,不得 僅擇一標示,應同時將各功效完整標示。
註: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項目,係經衛生福利部103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者,項目如下: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