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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包裝之保健功效項目標示原則
| 發布日期:2015-06-10 | 更新日期:2022-11-10 發布單位:食品組

健康食品包裝之保健功效項目標示原則

104年6月10日FDA食字第1041301503號函

一、適用範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健康食品。

二、標示原則:

(一)   健康食品得依查驗登記許可之保健功效(註),於包裝標示保健功效項目。

(二)   健康食品標示之保健功效項目,應與核准標示之保 健功效敘述以同顏色、字體及大小清晰完整。

(三)   在標籤的同一版面區塊中,若多處標示「保健功效 項目」,則以其字體最大者,應以同顏色、字體及大 小清晰完整標示核准之保健功效宣稱內容。

(四)   具雙功效以上之產品標示「保健功效之項目」,不得 僅擇一標示,應同時將各功效完整標示。

 

註: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項目,係經衛生福利部103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者,項目如下: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