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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發行及廢止如何管控?(文件化)
| 發布日期:2021-05-05 | 更新日期:2021-05-05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依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80條第2項規定,文件發布前,應由權責人員簽名核准及註記日期。另,依第83條規定,文件之流通發行,以受管制之複印本為之,其原始文件予以存檔。又,依第80條第3項規定,已廢止之文件,應確保其於工作區域被移除、銷毀及不再使用。
綜上,文件發行及廢止應有權責人員核准,且備有文件發行及回收紀錄以供後續流向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