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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之成品及半成品可不可以再加工?
| 發布日期:2021-05-05 | 更新日期:2021-05-05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依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由品質相關權責人員決定拒收品之處置,包括銷毀或再加工;又,依第59條第1款規定,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同條第2款規定,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
依前述規定,拒用之成品及半成品再加工需經品質相關權責人員核准,且方法及紀錄應予文件化。另,回收品如內容物涉品質疑義,不可再加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