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2月23日修訂】
依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第38條規定,為防止逾預定儲存期間原物料之誤用,化粧品製造業者應建立適當之原物料再評估系統,確認其使用合適性。
前述再評估系統應界定可能受影響品質屬性(檢驗項目)及使用期間,若因儲存致品質可能減損者,應抽樣進行再驗以確認其品質,例如性狀(顏色、形態或氣味等)、物性(黏度、酸鹼值或折光率等)、酸價、皂化價、碘價或含量等。
另,應依原物料原製造廠標示資訊進行管理:
(1)逾再驗日期者(如原廠標示Retest Date或Best Before Date等),應隔離暫停使用,使用前依再評估程序執行。
(2)逾使用期限者(如原廠標示Expired Date、Shelf Life、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等),應隔離暫停使用,如有佐證資料(如原製造廠出具品質證明文件),得納入再評估系統。
【110年1月19日發布】
逾使用期限之原物料(如原廠標示Expired Date、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等),不可再使用;逾再驗日期者(如原廠標示Retest Date或Best Before Date等),使用前應依再評估程序執行,考量性狀(顏色、形態或氣味等)、物性(黏度、酸鹼值或折光率等)、酸價、皂化價或碘價等特性,並針對可能影響原物料品質之檢驗項目應再次檢驗或有品質佐證資料,以確認原物料使用合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