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2月23日修訂】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前揭製造場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另依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2條定義,製造作業指自原料稱量至製成半成品之過程;包裝作業指半成品經充填、分裝及標示等所有包裝步驟成為成品之過程。
尚未完成最終容器包裝之化粧品半成品,其包裝作業應於符合GMP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執行,因此半成品不得流通至銷售端(含通路商)或使用端(含消費者),且合約或協議應確保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以避免涉嫌違規之情事。
另,出貨之半成品,應符合GMP相關規定,如半成品容器應記載名稱(或識別碼)、批號及影響產品品質之關鍵性儲存條件,並以緊密、適當容器儲存及訂有儲存期限等,且出貨應檢附檢驗成績書(CoA)。
【109年6月17日發布】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前揭製造場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另依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2條定義,製造作業指自原料稱量至製成半成品之過程;包裝作業指半成品經充填、分裝及標示等所有包裝步驟成為成品之過程。
尚未完成最終容器包裝之化粧品半成品,其包裝作業應於符合GMP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執行,因此半成品不得流通至銷售端(含通路商)或使用端(含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