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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之化粧品製造業者,是否需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申請工廠登記及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20-01-21 | 更新日期:2021-01-1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1)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前述製造場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綜上,無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規模大小,皆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2) 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完成工廠登記,另,依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公告,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及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

(3) 依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另,依108年6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暫無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