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7)(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2-08-04 | 更新日期:2022-11-17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