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15日衛部人字第1120124225號函轉行政院同年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辦理,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
二、 旨揭發給對象之一原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2萬8,000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