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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日期
21廢止衛署藥字第0970333062號令及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令(另開新視窗)2020-04-01
22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0-01-21
23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即日停止適用2020-01-08
24修正「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19-12-05
25公告訂定「防曬化粧品抗水性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化粧品人體皮膚斑貼測試技術規範指引」及「化粧品人體皮膚測試技術規範指引」。2019-12-02
26修正「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另開新視窗)2019-06-28
27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另開新視窗)2019-06-27
28訂定「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另開新視窗)2019-06-27
29訂定「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另開新視窗)2019-06-27
30公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19-06-27
59筆資料, 第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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