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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黑心油品事件-管理措施及推動政策之進度與說明
| 發布日期:2014-10-28 | 更新日期:2014-11-20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管理措施及推動政策之進度與說明

 

一、為加強源頭管理以及邊境管制措施,食藥署針對輸入油脂之邊境管制措施包括:

生產地 

產品 

查驗方式 

中國、澳門、香港 

食用油脂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香港 

豬油 

暫停受理 

越南 

牛、羊、豬油脂 

暫停受理 

其他食用油脂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澳洲 

牛油 

檢附澳洲農業部核發之編號M426-08/10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 SHIPMENTS OF TALLOW FOR FURTHER PROCESSING」證明文件 

其他食用動物性油脂(除牛油外) 

檢附澳洲主管機關核發可供人食用、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之衛生證明文件 

所有國家 

動物性油脂 

逐批查驗 

植物性油脂 

加強抽批查驗50% 

貨號分類號列1501.20.00.00.8

暫停受理,並通知海關 

 

 

二、食安法於10325日修法後,政府加強管理措施: 

 

依據10325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福利部已增修訂多項主要子法規,並積極推動食品業者全登錄、來源流向需記錄、強制業者定期驗、稽查抽驗食品廠、提高獎金核撥率、罰鍰罰金納基金之六大管理策略。 

()食品業者全登錄103424日公告日起,食品添加物相關業者應全面登錄,並於1031016日公告,自1031231日前,凡是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製造、加工、餐飲、輸入及販售業者,應全面完成登錄。 

()來源流向需記錄以風險控管為考量,自10425日起,依業者大小規模,分階段要求水產品、肉品、乳品、餐盒、食品添加物及基因改造食品等8大類別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並考量劣質油品事件的發生,1031031日起,食用油脂業者納入食品追溯追蹤管理。 

()強制業者定期驗:自1031231日起,應依風險控管原則進行檢驗,首波要求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特殊營養食品業等5大業別,定期檢驗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簡稱一級品管)。近期也將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研擬評估食用油脂業者納入強制執行一級品管。後續亦將逐步納入其他食品業別。 

()稽查抽驗食品廠:強化食品工廠業者遵循衛生安全操作程序,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食藥署將結合地方衛生機關,進行食品工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普查,預計於30個月內完成查核具食品工廠登記之業者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要求。 

()提高獎金核撥率:食安法修正後,大幅提高檢舉獎金核撥比率,衛生機關可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10%的額度內發檢舉獎金,雖各縣市所發之額度會略有不同,但是衛生機關鼓勵民眾如發現有不法行為勇於檢舉,衛生機關對檢舉人身分資料會嚴守秘密,以保障檢舉人安全。 

()罰鍰罰金納基金:依食安法第56-1條針對違法業者處分之罰鍰、繳納之罰金、追繳之不當利得等,均可提撥至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未來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及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三、行政院強化食品安全措施辦理情形 

1031119 

項目 

具體內容 

辦理情形(完成時間) 

 

1.加重刑責罰金 

 

*將現行黑心廠商攙偽假冒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黑心廠商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由現行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黑心廠商行為致人於死者,由現行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由現行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1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規定,除處罰行為人外,對其法人得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另為有效追討法人不當利得,此次修法新增第49條之1對第3人沒收及第49條之2之行政沒入及相關保全程序規定,相關機關均能依新法規定,確實執行法人不當利得之沒收、沒入及保全,徹底剝奪不肖業者之不法收益,杜絕其以違法行為謀取暴利之誘因。 

*黑心廠商不法行為之罰鍰,由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1.103925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1031016日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完成審查,修正通過8條,不予增訂或維持現行條文9條,保留19條交付朝野協商。 

3.10311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2.提高檢舉獎金 

 

*協調各縣市政府提高檢舉獎金額度,由現行罰鍰10%提高至罰鍰20%以上。 

*中央政府對成功檢舉案件,優先發給檢舉人10萬元以上之獎金,金額視檢舉貢獻程度訂之,最高200萬元。

*訂定「良心員工條款」,凡挺身而出檢舉黑心廠商之現職或離職員工,其檢舉獎金加倍發給。 

 

1.103115日公告修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將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並針對企業員工舉發案件之獎金加成,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 

2.103115日桃園縣政會議修正自治獎勵辦法,將現行檢舉獎金比例提高為罰鍰20%,重大案件為60%;其餘21縣市檢舉獎金發放比例一般為罰鍰5%10%,重大案件為5%60%。自104年起各地方政府均將配合獎勵辦法之修正,提高檢舉獎金額度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 

3.另於「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亦得核發檢舉獎金,就違規情節重大之案件,中央給予10萬元至200萬元之獎金,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應。 

4.針對檢舉屏東郭烈成黑心油之農民,已頒予200萬元獎金;針對檢舉黑心油之台南A先生,已頒予50萬元獎金。 

 

3.中央檢舉專線 

 

*凡向地方政府檢舉未獲積極處理者,可向中央政府檢舉。(檢舉專線電話:02-27878200 

*中央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將以跨部會整合行動方式對檢舉案件進行徹查,並由法務部臺高檢負責與地檢署聯繫。 

 

103917日建置中央檢舉專線電話02-27878200,由專人錄案管理,食藥署積極與地方衛生局及各機關合作辦理,如查核案內違法情事屬實,將依法處分。 

 

4.油品分流管制 

 

*將現行食用油/飼料用油/工業用油進行分流管理,凡食品製造或加工業者皆不可使用飼料用油或工業用油,違者重罰。 

*將現行食用油/飼料用油/工業用油(可能進入食品製造過程者)之進口實施分流管理,並一律提高其規範強度,要求登記並申請輸入查驗。 

 

1.1031015日財政部公告輸入油品應在進口報單上註明輸入用途,自即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函自1031112日起凡輸入所有供食品用途產品,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輸入「輸入供食品用途」。 

2.1031020日公告限制稅則號列CCC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進口,並自即日生效 

3.1031029日經濟部公告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進口工業用油脂貨品供生產製造使用,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之同意文件。 

4.1031030日農委會公告飼料詳細品項增訂「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品項,自1031031日起輸入飼料油脂須取得農委會許可並須按月申報流向。 

5.1031031日起全面實施油品分流管理,進口油脂分成食用油/飼料油/工業油,皆需主管機關同意並管制其流向;另海關進口稅則第15章及第3823節之油脂貨品,皆須經相關機關查驗或核發用途證明,於進口報單填報主管機關簽審「輸入許可證號碼」方可進口。 

6.103114日經濟部發布解釋令「為健全工廠管理及維護公共利益,從事食品製造、加工之新設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其載明主要產品應限於食品,且不得於同一廠址從事非食品製造、加工。」。 

7.1031114日起,輸入飼料用油脂需向農委會會委託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並將針對大陸港澳地區及越南等輸入之飼料油脂採取加強查驗措施,以加強管控該高風險地區輸入飼料油脂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8.1031118日立法院通過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1.        廢油回收管理

 

 

 

*針對目前尚未納管之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產出之廢食用油,啟動全面訪查,並要求小型餐飲業者將廢食用油交由清潔隊或合格回收清除業者回收。 

*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環保署正研議擴大列管事業範圍,相關公告草案研擬中。 

*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立法,完備相關法制。 

 

1.103915日函頒「廢食用油訪查作業原則」,請地方環保機關針對轄內小型餐飲業訪查廢食用油流向。加強訪查夜市/商圈、小型餐飲業。估計每年廢食用油數量28,464公噸,送交清潔隊及清除機構者約占59%,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回收約占41% 

2.1031029日函頒「廢食用油複查輔導計畫」,請地方環保機關複查輔導小型餐飲業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法流向,並建立產出廢食用油之餐館業清冊等。 

3.1031030日函頒「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化推動計畫」,預定1031231日前完成輔導回收個體戶納為合法清除機構,已輔導404位回收個體戶。 

4.1031024日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增列「食用油」。清潔隊應予回收家戶及非事業排出之廢食用油,自公告日起實施。 

5.1031030日預告擴大列管應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包括西式連鎖速食店、餐館業、食品製造及旅館業等,應以網路申報廢食用油流向。從原列管1,113家增加為7,200家事業名單,業於1031110日辦理研商會,並預定1031231日正式公告並實施。 

6.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刻正審議「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 

 

6.落實三級品管 

 

*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1031231日起首波公告5大業別強制實施;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031日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 

*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1.1031231日前針對資本額3,000萬以上之食品油脂製造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驗證。 

2.10411日起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衛生安全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 

*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優先納入GHP查核。 

 

 1.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 

(1)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031日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一級品管);五大業別(水產、乳品、肉品、食品添加物輸入及製造、特殊營養食品)1031231日前強制實施;另8項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醬油)製造業於1047月起強制實施。 

(2)10311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負起自主管理責任;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強化自主管理措施。 

(3)輔導學校實驗室及食品業者實驗室之檢驗品質及檢驗技術,預計103年底有12家學校可提出認證申請,104年度預計再完成20家學校輔導。 

2.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1)103117日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並陸續公告應辦理第三方驗證之食品業別及受託驗證機構。 

(2)1031231日前針對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食品油脂製造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驗證。 

(3)促請地方衛生機關採認驗證成果,擴大運用民間驗證機構之專業及人力資源,列為政府三級品管之稽查參考。 

3.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 

(1)10371日成立食藥稽查戰隊全面加強稽查。 

(2)1031231日至少完成國內231家食用油脂製造工廠之GHP查核。 

(3)103924日行政院已同意增加稽查人力70人建置於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由中央統一調度執行食品稽查工作並協助地方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1031118日立法院通過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管機關進行稽查,以排除障礙並保護人員人身安全。 

 

7.食品追溯追蹤

 

*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之實施期程: 

  短期:公告油品於1031031日實施,8大類食品於10425日實施。 

  中期:類、澱粉及大宗穀類食品於1047月實施。 

  長期:其他食品依風險高低於104年底起分階段實施。 

*由油品業者開始,逐步要求食品業者一律使用電子發票,以利追溯追蹤及勾稽管理。 

 

1.1031027日公告自1031031日起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並指定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食用油脂輸入業者應於進出貨後3個工作天內將追溯追蹤紀錄上傳至食品雲及1031231日起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2.1031027日公告八類食品業者自10425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八類食品業包括:「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餐盒食品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業者」、「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之食品業者」)

3.1047月預定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實施追溯追蹤制度。 

4.10311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及其相關罰則。 

 

8.食品GMP改革

 

*食品GMP制度之精進措施提早自10411日全面施行,新制要點包括: 

1.全廠同類產品全數認證 

2.落實源頭管理 

3.追蹤管理強化 

4.國際接軌 

5.簽約與授證:GMP協會僅負責食品GMP認證制度之推廣,簽約作業改由認證執行單位(食品所、穀研所)負責,授證作業亦改由經濟部以官方名義授與。 

*經濟部將全力宣導「只有GMP商品,沒有GMP廠商」之觀念,俾民眾及中下游食品業者正確選用優良產品。 

 

1.1031030日經濟部完成業者及專家學者座談會及消費者民意調查,各界意見傾向保留GMP制度,支持大幅改革並轉由民間辦理、政府嚴格監督。 

2.10411日實施食品GMP精進措施,原認證廠商全廠同類產品均須全數認證,如無法於緩衝期間全數通過驗證者,其GMP資格取消。加強宣導食品GMP認證制度:「只有GMP商品,沒有GMP廠商」。 

3.食品GMP制度將規劃轉型由食品業者自發性推動,以第三方公正單位監督,建立產業自主管理體系,以接軌國際驗證制度,拓展國際市場。 

(1)未來授權工作移轉給公協會團體辦理,加入消費者團體代表及通路業者,強化第三方專業機構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監督機制。 

(2)制定輔導及驗證機構規範,開放法人登錄成為輔導或驗證機構,其中驗證機構改由經TAF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第三方機構負責驗證與發證,輔導與驗證明確區隔,避免外界對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3)政府的輔導及監督功能及角色並未退化或消失,持續輔導新制規範符合國內食品安全衛生法規,如GHP、追蹤追溯制度,落實三級品管,在過渡期將協助新制建立公信力,輔導制度階段性進行變革及加快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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