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油品事件Q&A
最新進度說明
N-Q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3年1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為何﹖
N-A1: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的預警及稽核制度。
2.強化各級主管機關主動查驗的措施。
3.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4.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的資料及其相關罰則。
5.分廠分照制度入法,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的工廠應單獨設立。
6.新增通過生產驗證或經公告生產系統的國內農產品,應標示生產農牧場或生產系統的規定;對於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7.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業者提供相關資料。
8.食品業者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檢附原產國的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的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
9.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
10.針對攙偽或假冒等行為所處罰鍰額度提高至2億元。
11.提高刑度及罰金,並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的規定。
12.明定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3.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
14.食品業者因違法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15.增加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來源及用途。
N-Q2:食安辦公室、會安會報、食安推動工作小組的運作與分工為何﹖
N-A2:
1.緣起:鑑於食品安全管理範疇之廣,行政院業於10月22日將原食安推動工作小組正式轉型並擴大為「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以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打擊非法食品,保障國民健康。
2.法源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是常設性任務編組,並置管理協調組、應變溝通組、稽查取締組、資訊服務組等業務單位。
3.編制:置主任及副主任綜理相關業務,及20名專職人員,包括行政院編制內人員、各食品安全業務有關機關(含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農委會等)及財團法人借調人員、具專業的約聘人員等。
N-Q3:頂新進口自越南大幸福牛油、椰子油飼料油相關查核資訊公布時程為何﹖
N-A3:
1.103年9月15日食藥署發函各外館確認澳洲、西班牙、日本、越南等國進口豬油問題,當時去函越方問的是大幸福豬油,10月9日越南的回函自然沒提到牛油、椰子油,惟已於10月10日暫停頂新工廠所有作業及封存油槽,並表示在沒有確切證據前,要求產品下架,恐怕產生國賠問題。
2.自103年10月11日起,五度透過駐外單位協助查察台灣食品業者自越南輸入牛油、椰子油等產品,103年10月22日發布新聞稿說明,並要求業者辦理自主下架作業。
3.103年10月27日獲外交部轉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證實「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103年10月28日以越南大幸福油廠的油品為原料製造油品,業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問題牛油產品8品項,製成產品109項應予強制下架、沒入銷毀。
4.僅101年進口大幸福椰子油,因產品均已逾有效期限或已於102年下架,而依消保團體要求於103年11月16日公布清單。
N-Q4:有關公布統一、維力過期產品清單乙事,食藥署的查核資訊公布時程為何﹖
N-A4:
1.食藥署公布統一使用越南大幸福椰子油的23項產品,均已過期,屬歷史性訊息,因消保團體認為民眾有知曉和求償的權利,故10月16日於食藥署網站公布之。
2.統一說明101年8月20日~101年10月31日的椰子油明細,經查共使用47公噸問題椰子油生產23項產品,該等產品均已過期,食藥署清查100年至今報關油品資料,沒有證據顯示頂新102年進口的椰子油有問題,故不須公布流向。
N-Q5:強化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的驗證(二級品管)為何﹖
N-A5:
1.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的驗證。
2.同條第六項授權訂定的「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業於11月7日完成辦法公告。
3.103年12月31日前針對資本額3千萬以上的食品油脂製造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刻正辦理公告法制作業,於公告業別後即啟動驗證。
4.未來將規劃配合一級品管,針對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乳品、澱粉、鹽、糖及麵粉等製造工廠辦理驗證。
N-Q6:歐盟飼料油檢驗項目是否較我國食用油脂多﹖
N-A6:
1.飼料油脂標準的訂定,不宜與食用油脂逕予比較。
由於飼料的原料來源複雜,多屬非供人食用的下腳料、加工副產物等次級原料,與供為食用油脂的原料來源、潛在風險及其安全性有極大不同,故檢驗標準的項目亦會有所差異。
2.我國現行針對食用油脂的管理標準項目,經查與歐盟對於食用油脂的管理項目,並無差異。
(1)食用油脂的管理,應自源頭管理,其原料來源即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的規定,包括農藥、動物用藥、重金屬等多達數十種污染物質的限量標準;其製程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販售的成品,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的規定,包括重金屬、芥酸及真菌毒素的限量、食品添加物的使用規定等;以及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限量規範,和塑化劑及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的監測指標值等,對於油炸油的管理,尚有總極性物質等換油指標等,成品的相關標準粗估最少亦已達16項以上。
(2)我國研訂食用油脂的管理標準,均會參考本土性食品的背景值、國人攝食量及國際組織或各先進國家的管理規範,針對暴露風險較高者優先訂定,且管理項目並無較國際間少。
3.經查歐盟針對飼料的檢驗項目中,包括氰酸、生物鹼、禁用農藥或動物用藥等污染物質,均已屬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規範為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於現行母法均已有所規範。
N-Q7:誤使用到問題油品的商家,可以採取哪些求償途徑﹖
N-A7:可依據與上游廠商間的銷貨契約,按民法的相關規定,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為避免廠商脫產,商家亦得採取保全程序假扣押不肖廠商的財產,保障將來受償的機會。
N-Q8:有關10月8月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的情資來源?
N-A8:食藥署於9月18日,將之前衛生單位稽查正義公司發現流向交代不清之6家上游廠商資料,移請檢調單位調查,其中即包括鑫好企業有限公司,而移給檢調單位調查之主因,係因為行政單位調查無法釐清雙方說法不一致之處,故需由檢調單位調查釐清。
N-Q9:食藥署針對正義公司使用鑫好公司飼料用油混充食用豬油有什麼措施﹖
N-A9:
1.經食藥署與高雄市衛生局清查,已確定正義公司有37品項使用鑫好公司所提供的飼料用油,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裁處5000萬元罰鍰,並暫停作業。
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命該公司將含豬油成分的其他油品(31項)進行預防性下架。
3.其上游業者久豐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成物料有限公司進口飼料用油,偽稱可食用豬油銷往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各裁處3000萬元罰鍰,並停業6個月處分(103年10月13日至104年4月12日止)。
4.正義公司問題油品、自主下架油品,以及下游業者自主下架油品、產品清單可至食藥署「黑心油品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135)查詢。
N-Q10:針對油脂製造業之原料來源及下游業者之管理,政府機關有什麼因應措施﹖
N-A10:食藥署啟動預防性機制,擴大清查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要求資本額3仟萬以上的食用油脂工廠,應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於103年10月17日前完成清查所有食用油脂產品(包括植物油、動物油等)的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將詳細資料提供食藥署,必要時,業者須配合食藥署及相關單位進一步調查。
N-Q11:政府機關對於頂新公司進口油脂有何查察機制﹖
N-A11:
1.食藥署於9月15日函請外交部等相關駐外單位,協助查察頂新公司自越南輸入油品的製造廠(DAI HANH PHUC CO., LTD)其輸台油品合法性,以及是否可食用等相關問題。
2.食藥署於10月9日下午接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轉越南工商部回復:DAI HANH PHUC CO., LTD外銷的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藥署自同日起,暫停受理越南牛油及豬油之輸入食品查驗。
N-Q12:香港及越南民間公證公司出具不實的輸入食品證明文件,食藥署對於輸入食用油脂之有何加強管理措施﹖
N-A12:
1.食藥署已於9月中旬透過外交系統,洽請我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該國輸台食用豬油及牛油之證明文件真偽、油品製造工廠合法性,以及該國管理方式,已逐步建立合法的輸台食用油脂工廠清單。
2.為加強源頭管理以及邊境管制措施,食藥署針對輸入油脂之邊境管制措施包括:
生產地 |
產品 |
查驗方式 |
中國、澳門、香港 |
食用油脂 |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
香港 |
豬油 |
暫停受理 |
越南 |
牛、羊、豬油脂 |
暫停受理 |
其他食用油脂 |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
澳洲 |
牛油 |
檢附澳洲農業部核發之編號M426-08/10「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 SHIPMENTS OF TALLOW FOR FURTHER PROCESSING」證明文件 |
其他食用動物性油脂(除牛油外) |
檢附澳洲主管機關核發可供人食用、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之衛生證明文件 |
所有國家 |
動物性油脂 |
逐批查驗 |
植物性油脂 |
加強抽批查驗50%
|
貨號分類號列1501.20.00.00.8 |
暫停受理,並通知海關 |
3.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輸入油脂應於進口報單寫用途。
4.經跨部會協調後,未來強化我國油脂輸入管理機制說明如下:
(1)輸入分流管理:針對工業用、飼料用,以及食用油脂實施輸入分流管理,公告複合輸入規定。
(2)檢附官方證明:針對大宗與散裝之油脂輸入,須檢附出口國官方證明,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並查核文件,有疑慮則立即透過我國駐外單位向出口國官方查證工廠與文件之合法性。
(3)適時境外查核:必要時,食藥署將執行境外查核,或要求進口商自主實施境外查核。
油品管理問題
Q1:食藥署嚴懲不法廠商立場有沒有改變﹖為何媒體會說「食藥署昨怒罵今護航」﹖
A1:食藥署對於嚴懲不法廠商,違法產品應全面下架、回收、銷毀之嚴正立場與決心,從未改變,並強調重振食安信心的決心不變,務使不良廠商「不敢」、「不會」也「不能」再從事黑心食品製造。食藥署再次提醒食品業者,應該擔負自身產製及販售安全食品的責任,確保符合食品相關衛生安全之規範,切勿以身試法。
Q2:現在有那些食品不能吃﹖可以在哪查到﹖
A2:強冠公司的所有油品,以及使用其油品的下游產品,經查核確認後,已將黑心油品影響的「問題產品清單」公布於本署網頁,並每日積極更新相關訊息。「問題產品清單」可至下列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相關資訊。
Q3:吃這些黑心油品,到底有沒有健康風險﹖
A3:食藥署經過9月5日召開專家會議所獲得的結論,黑心油品雖可能具有潛在的健康風險,但因關問題油品流入市面時間及民眾攝取量相當有限,是否會造成健康危害,仍需更多科學資料進行評估,目前科學文獻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黑心油品會立即危害人體健康。
Q4:食藥署過去對油品有沒有監測,監測之結果如何﹖
A4: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近4年來,持續針對市售各類油炸油進行監測,合計檢驗超過5萬件,檢驗結果99%均符合規定。另,現行「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中業已訂有銅、汞、砷、鉛等四種重金屬之限量規定,分別為0.4 ppm、0.05 ppm、0.1 ppm、0.1 ppm,該等限量之制定業已充分考量國人之攝食量及暴露風險。
Q5:餐飲業用油,應該如何做好源頭管理﹖
A5:購買油品時,應選擇信譽良好的廠商,並建議與廠商簽訂契約,納入可不定期查廠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的相關賠償事項等條文,勿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清的油品。
Q6:檢舉不法食品是否有獎金﹖
A6: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大幅提高檢舉獎金核撥比率,衛生機關可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至10%的一定比例額度內發檢舉獎金,並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以保障檢舉人安全。
Q7:要如何檢舉不法食品﹖
A7:請檢舉人詳細敘明被檢舉對象之違法情事(如:事情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廠商名稱或聯絡方式、產品實體或外包裝、販售通路等),向地方衛生局提起,或撥打各縣市政府消保專線1950、各縣市衛生局檢舉專線0800-285-000或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專線02-27878200。
Q8:國內食品管理事件分為幾級﹖
A8:依據食品管理事件對民眾健康之危害,食品管理採一到四級,第一級是「短期食用、立即危害」,第二級為「不符合但無立即危害」,第三級是「攙偽、假冒或標示誇大」,第四級為「標示不符或不完整」。
Q9:以回收油再製成黑心油品事件,屬於第幾級食品管理事件﹖
A9:食藥署檢驗強冠公司未精煉的原料油,以及胡信德工廠的廢棄回收油檢體,依檢驗結果並參考國內食品管理分級,以回收油再製成黑心油品事件為第二級,其檢體之檢驗結果敘述如下:
1.胡信德工廠的廢棄回收油:(1)酸價為2.7~3.0 mg KOH/g fat,高於CNS食用豬脂標準(1.3 mg KOH/g fat)及油炸油之換油標準(2.0 mg KOH/g fat)。(2)苯駢芘含量為0.9~6.6 ppb,有2件檢體高於歐盟食用油脂標準與我國食用油脂企業指引(2 ppb)。
2.強冠公司的原料油:酸價為2.3 mg KOH/g fat,高於CNS食用豬脂標準(1.3 mg KOH/g fat)及油炸油之換油標準(2.0 mg KOH/g fat)。
Q10:媒體報導黑心油品外,黑心商人也用病死豬、牛屍體煉食用油並銷至全台,政府有無查察﹖
A10:衛生福利部每年皆有依據「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執行分工項目,並加強市售非法豬肉之查緝與追蹤,與農政單位一同進行聯合查緝,截至今(103)年8月31日止,已查緝325家次,共有2家次違規,已移請農政單位進行後續處理,如有非法情事,將依法處辦。
Q11:「黑心油品」等違規產品,後續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回收重製﹖
A11:「黑心油品」等違規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全數沒入銷毀,不可再回收利用。
Q12:目前國內是否有訂定食用油脂的衛生標準﹖
A12:
1.自民國65年起,即訂定食用油脂相關衛生標準,訂定包括銅、汞、砷、鉛等四種重金屬、芥酸及黃麴毒素的限量規定,以及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我國食品添加物准用範圍及限量等之規定。
2.為加強管理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食藥署經參酌國際間的管理現況及科學之風險評估成果,業於103年8月1日預告修正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刻正辦理預告徵詢意見作業。
3.該草案修正範圍包括重新定義食用油脂及該標準適用範圍,納入海洋生物來源中提取之油脂;考量以金屬容器盛裝之食用油脂安全性,針對以金屬容器盛裝之食用油脂產品,增訂重金屬錫之限量規定;以及針對食用棉籽油,增訂不得檢出棉籽酚之限量規定。
油品檢驗相關問題
Q13:以回收油再製成黑心油品,為了解其對健康是否會有危害時,可檢驗那些品項﹖
A13:黑心油品已不適合供作食用,如想要進一步了解其是否會有健康危害時,可針對砷、鉛、汞、銅、錫等重金屬、黃麴毒素及苯駢芘[benzo(a)pyrene]等有害物質進行檢驗。相關的檢驗方法可至食藥署網站「黑心油品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
Q14:黑心油品可以靠檢驗得知嗎﹖
A1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421 N 5069 對於「食用豬脂」之品質有相關之規定,可用來檢驗黑心油品的關鍵項目包括:不得有異味與酸敗氣味、外觀呈白色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 m/m)在0.3以下,以及酸價(mg KOH/g fat)不得高於1.3 mg KOH/g fat等。當上述品質檢驗項目之結果有出現異常時,代表其品質有劣變之可能。
Q15:業者已提供檢驗報告,為何仍誤用問題原料﹖
A15:黑心油品的原料來源多元,並由於檢驗結果受到送驗的產品批次、送驗產品是否有完整包裝及檢驗品項等因素影響,尚無法僅就單一檢測品項或方式進行鑑別,如經過脫酸、脫色及脫臭等精製過程,亦可能通過衛生標準,故檢驗僅為輔助的工具,仍須以現場稽查為主,始能依現場發現不符合法規的證據,依法裁處。
Q16:油品的檢驗結果如果符合規範,是否就可以不用回收銷毀﹖
A16:
1.油品的品質管理不能只依賴檢驗結果,對於原料端的管控才是關鍵。
2.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所製造的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即為不法產品,應予以沒入銷毀。不可以因為其檢驗合格就認為可以食用。
Q17:如何檢測總極性化合物呢﹖
A17:檢測總極性化合物時,要使用管柱層析,將油品的非極性與極性成分,加以分開後,即可測得極性化合物的含量(%),其定義為100公克油品中含有多少公克的總極性化合物百分比。
Q18:是否有實驗室可檢驗油脂﹖
A18:國內有經食藥署認證之民間實驗室,可提供油脂檢驗服務,相關資訊請至食藥署網頁「黑心油品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100)查詢。
Q19:為什麼食藥署選定「酸價」、「總極性物質」等作為黑心油品的檢驗項目﹖
A19:為了盡速釐清黑心油品事件送驗檢體的狀況,食藥署選定油品品質關鍵指標(酸價、總極性物質),以及各界關注的有害物質(重金屬(砷、鉛、汞、銅、錫、鉻)、黃麴毒素、苯駢芘[benzo(a)pyrene])進行檢驗,並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初步檢驗。未來規劃召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進一步抽驗及檢驗項目事宜。
後續追查及罰則相關問題
Q20:黑心油品都流向哪裡呢﹖
A20:食藥署與各衛生局,稽查強冠公司的所有油品,以及使用其油品的下游產品,結果經查核確認後,已將黑心油品影響的「問題產品清單」公布於本署網頁,並每日積極更新相關訊息。「問題產品清單」可至下列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相關資訊。
Q21:是不是還會暴出一些在名單上沒有的業者,有使用本次之黑心油品﹖
A21:食藥署與各衛生局,依據強冠公司提供的下游廠商名單,持續積極查核確認,並定期召開記者會說明,將稽查結果公布在食藥署網站,雖然有可能業者會隱藏使用之事實,但自9月8日零時起,倘於架上查獲「全統香豬油」或「合將香豬油」違規產品,或持續使用該等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將裁處6-5000萬元罰鍰,因此食品藥物管理署在此再次呼籲食品製造業者、餐廳業者及小吃攤販業者,若使用到強冠公司生產的油品,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倘再查獲使用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亦將裁處6-5000萬元罰鍰。
Q22:強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油,是否有進口﹖
A22:強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油,103年進口情況如下:自日本進口23批,共672公噸;自香港進口2批,共87公噸。食藥署今日(9月11日)起,針對自香港輸入之食用豬油,採取暫停受理報驗措施,另外,自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輸入之其他食用油品,則採取逐批查驗措施,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以確保我國民眾食品衛生安全。
Q23:強冠公司自香港進口的原料油,目前(至103年9月10日)調查情形如何﹖
A23:
1.食藥署自100年回收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任何國家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均需經過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輸入查驗辦法查驗符合規定始得進口。
2.民國100年至今,強冠公司總計從香港「金寶運有限公司」輸入300公噸豬油,並依規定檢附EAGLE VIEW COMPANY LIMITED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
3.食藥署於103年9月8日已通報香港食物環境衞生署物安全中心協查金寶運有限公司「豬油」的油品來源及產品品質,港方已迅速展開調查,初步調查結果,「金寶運有限公司」為香港當地的貿易公司,從香港當地另一油脂生產商購入豬油產品,再供應台灣強冠公司。
4.9月11日起,針對自香港輸入之食用豬油,採取暫停受理報驗措施,另自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輸入之其他食用油品,則採取逐批查驗措施,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以確保我國民眾食品衛生安全。
5.食藥署持續調查,並積極追尋上游原料來源,若有進一步確實資訊,將持續發布於「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Q24: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流向及處置﹖
A24:
1.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製售食用油脂情形,因業者無法完全區隔置放香港進口豬油槽而有污染之情形,爰將所有疑似受污染豬油產品全數封存,目前總計除原先「全統香豬油」產品外,新增24項含豬油產品品項。
2.前揭24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於24小時內(至9/13凌晨)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辦理自主回收作業,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
Q25:正義自澳洲共同進口飼料油?如何確保沒有製成食品於市面流通﹖
A25:經調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自澳洲進口牛油,係以食品報驗,100年至103年9月10日止,總計報驗46批10,503.1公噸,抽驗3批,均符合規定。
Q26:食品業者如果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的疑慮時,該如何處理﹖
A26: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轄主管機關。
1.同法第47條,業者未主動通報,地方政府依行政調查結果,依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或予以行政指導。
2.業者於稽查人員調查時,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或規避者,罰3萬到300萬元。
3.業者主動通報並提供資料,且提供1級管理資料,可以符合社會責任者不罰,惟業者仍須執行主動公告下架、回收,同時應提供消費者退換貨。
4.持續製造、加工、調配或販售非法原料或產品之業者,應依行政調查,判定其故意或過失決定是否移送法辦。
5.仍避不見面或不出面業者,直接移送法辦,並依食安法第47條,罰3萬到300萬元。
6.有第1點或第2點情形者,若併有第4點之情形,則應依法移送法辦並罰款。
Q27:違法製造「黑心油品」,政府可以如何裁罰﹖
A27:
1.依食安法第15條,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不得「攙偽或假冒」,違者依檢調調查結果及相關行為數的認定,分別可依食安法:
(1)第49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處分)
(2)第49條第4項,因過失犯第49條1項之罪者,行為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3)第49條第5項,法人可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處分)
2.另,依食安法第52條,違規產品應予沒入銷毀,第44條,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監、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28:針對黑心油品事件,不法廠商罰款依據及產品處理﹖(9/9更新)
A28:依食安法第15條,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不得「攙偽或假冒」,違者依檢調調查結果及相關行為數之認定,違規態樣及違反食安法條文與相關罰則詳如下表:
違規態樣 |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條文 |
罰則 |
產品處理 |
製造、調配、加工「攙偽或假冒」之油品 |
食品製造及加工不得「攙偽或假冒」(第15條)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第49條第1項)(刑事處分) |
應予沒入銷毀應予沒入銷毀(依第52條第1項第1款) |
法人:處8000萬元以下罰金。(第49條第5項)(刑事處分) |
處6萬-5000萬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第44條第1項)(行政處分) |
因過失犯第49條第1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第49條第4項)(刑事處分) |
針對違規產品,食品業者無立即採取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
無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第7條第2項) |
3萬~300萬元罰鍰。(第47條第1項) |
|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第47條第1項) |
油品消費訊息
Q29:民眾可利用那些簡單方法辨別劣質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