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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黑心油品事件-Q&A
| 發布日期:2014-09-05 | 更新日期:2014-11-20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黑心油品事件Q&A

 

最新進度說明 

  

N-Q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311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為何﹖ 

N-A1: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的預警及稽核制度。 

2.強化各級主管機關主動查驗的措施。 

3.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4.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的資料及其相關罰則。 

5.分廠分照制度入法,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的工廠應單獨設立。 

6.新增通過生產驗證或經公告生產系統的國內農產品,應標示生產農牧場或生產系統的規定;對於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7.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業者提供相關資料。 

8.食品業者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檢附原產國的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的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 

9.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 

10.針對攙偽或假冒等行為所處罰鍰額度提高至2億元。 

11.提高刑度及罰金,並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的規定。 

12.明定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3.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 

14.食品業者因違法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15.增加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來源及用途。 

 

N-Q2:食安辦公室、會安會報、食安推動工作小組的運作與分工為何﹖ 

N-A2 

1.緣起:鑑於食品安全管理範疇之廣,行政院業於1022日將原食安推動工作小組正式轉型並擴大為「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以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打擊非法食品,保障國民健康。 

2.法源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是常設性任務編組,並置管理協調組、應變溝通組、稽查取締組、資訊服務組等業務單位。 

3.編制:置主任及副主任綜理相關業務,及20名專職人員,包括行政院編制內人員、各食品安全業務有關機關(含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農委會等)及財團法人借調人員、具專業的約聘人員等。 

 

N-Q3:頂新進口自越南大幸福牛油、椰子油飼料油相關查核資訊公布時程為何﹖ 

N-A3 

1.103915日食藥署發函各外館確認澳洲、西班牙、日本、越南等國進口豬油問題,當時去函越方問的是大幸福豬油,109日越南的回函自然沒提到牛油、椰子油,惟已於1010日暫停頂新工廠所有作業及封存油槽,並表示在沒有確切證據前,要求產品下架,恐怕產生國賠問題。 

2.1031011日起,五度透過駐外單位協助查察台灣食品業者自越南輸入牛油、椰子油等產品,1031022日發布新聞稿說明,並要求業者辦理自主下架作業。 

3.1031027日獲外交部轉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證實「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1031028日以越南大幸福油廠的油品為原料製造油品,業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問題牛油產品8品項,製成產品109項應予強制下架、沒入銷毀。 

4.101年進口大幸福椰子油,因產品均已逾有效期限或已於102年下架,而依消保團體要求於1031116日公布清單。 

 

N-Q4:有關公布統一、維力過期產品清單乙事,食藥署的查核資訊公布時程為何﹖ 

N-A4 

1.食藥署公布統一使用越南大幸福椰子油的23項產品,均已過期,屬歷史性訊息,因消保團體認為民眾有知曉和求償的權利,故1016日於食藥署網站公布之。 

2.統一說明101820~1011031日的椰子油明細,經查共使用47公噸問題椰子油生產23項產品,該等產品均已過期,食藥署清查100年至今報關油品資料,沒有證據顯示頂新102年進口的椰子油有問題,故不須公布流向。 

 

N-Q5:強化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的驗證(二級品管)為何﹖ 

N-A5 

1.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的驗證。 

2.同條第六項授權訂定的「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業於117日完成辦法公告。 

3.1031231日前針對資本額3千萬以上的食品油脂製造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刻正辦理公告法制作業,於公告業別後即啟動驗證。 

4.未來將規劃配合一級品管,針對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乳品、澱粉、鹽、糖及麵粉等製造工廠辦理驗證。 

 

N-Q6:歐盟飼料油檢驗項目是否較我國食用油脂多﹖ 

N-A6 

1.飼料油脂標準的訂定,不宜與食用油脂逕予比較。 

由於飼料的原料來源複雜,多屬非供人食用的下腳料、加工副產物等次級原料,與供為食用油脂的原料來源、潛在風險及其安全性有極大不同,故檢驗標準的項目亦會有所差異。 

2.我國現行針對食用油脂的管理標準項目,經查與歐盟對於食用油脂的管理項目,並無差異。 

(1)食用油脂的管理,應自源頭管理,其原料來源即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的規定,包括農藥、動物用藥、重金屬等多達數十種污染物質的限量標準;其製程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販售的成品,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的規定,包括重金屬、芥酸及真菌毒素的限量、食品添加物的使用規定等;以及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限量規範,和塑化劑及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的監測指標值等,對於油炸油的管理,尚有總極性物質等換油指標等,成品的相關標準粗估最少亦已達16項以上。 

(2)我國研訂食用油脂的管理標準,均會參考本土性食品的背景值、國人攝食量及國際組織或各先進國家的管理規範,針對暴露風險較高者優先訂定,且管理項目並無較國際間少。 

3.經查歐盟針對飼料的檢驗項目中,包括氰酸、生物鹼、禁用農藥或動物用藥等污染物質,均已屬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規範為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於現行母法均已有所規範。 

 

N-Q7:誤使用到問題油品的商家,可以採取哪些求償途徑﹖ 

N-A7:可依據與上游廠商間的銷貨契約,按民法的相關規定,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為避免廠商脫產,商家亦得採取保全程序假扣押不肖廠商的財產,保障將來受償的機會。 

 

N-Q8:有關108月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的情資來源? 

N-A8:食藥署於918日,將之前衛生單位稽查正義公司發現流向交代不清之6家上游廠商資料,移請檢調單位調查,其中即包括鑫好企業有限公司,而移給檢調單位調查之主因,係因為行政單位調查無法釐清雙方說法不一致之處,故需由檢調單位調查釐清。 

 

N-Q9:食藥署針對正義公司使用鑫好公司飼料用油混充食用豬油有什麼措施﹖ 

N-A9 

1.經食藥署與高雄市衛生局清查,已確定正義公司有37品項使用鑫好公司所提供的飼料用油,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裁處5000萬元罰鍰,並暫停作業。 

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命該公司將含豬油成分的其他油品(31)進行預防性下架。 

3.其上游業者久豐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成物料有限公司進口飼料用油,偽稱可食用豬油銷往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各裁處3000萬元罰鍰,並停業6個月處分(1031013日至104412日止) 

4.正義公司問題油品、自主下架油品,以及下游業者自主下架油品、產品清單可至食藥署「黑心油品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135)查詢。 

 

N-Q10:針對油脂製造業之原料來源及下游業者之管理,政府機關有什麼因應措施﹖ 

N-A10:食藥署啟動預防性機制,擴大清查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要求資本額3仟萬以上的食用油脂工廠,應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於1031017日前完成清查所有食用油脂產品(包括植物油、動物油等)的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將詳細資料提供食藥署,必要時,業者須配合食藥署及相關單位進一步調查。 

 

N-Q11:政府機關對於頂新公司進口油脂有何查察機制﹖ 

N-A11 

1.食藥署於915日函請外交部等相關駐外單位,協助查察頂新公司自越南輸入油品的製造廠(DAI HANH PHUC CO., LTD)其輸台油品合法性,以及是否可食用等相關問題。 

2.食藥署於109日下午接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轉越南工商部回復:DAI HANH PHUC CO., LTD外銷的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藥署自同日起,暫停受理越南牛油及豬油之輸入食品查驗。 

 

N-Q12:香港及越南民間公證公司出具不實的輸入食品證明文件,食藥署對於輸入食用油脂之有何加強管理措施﹖ 

N-A12 

1.食藥署已於9月中旬透過外交系統,洽請我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該國輸台食用豬油及牛油之證明文件真偽、油品製造工廠合法性,以及該國管理方式,已逐步建立合法的輸台食用油脂工廠清單。 

2.為加強源頭管理以及邊境管制措施,食藥署針對輸入油脂之邊境管制措施包括: 

生產地 

產品 

查驗方式 

中國、澳門、香港 

食用油脂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香港 

豬油 

暫停受理 

越南 

牛、羊、豬油脂 

暫停受理 

其他食用油脂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澳洲 

牛油 

檢附澳洲農業部核發之編號M426-08/10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 SHIPMENTS OF TALLOW FOR FURTHER PROCESSING」證明文件 

其他食用動物性油脂(除牛油外)

檢附澳洲主管機關核發可供人食用、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之衛生證明文件 

所有國家 

動物性油脂 

逐批查驗 

植物性油脂 

加強抽批查驗50%

 

貨號分類號列1501.20.00.00.8

暫停受理,並通知海關 

           

3.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輸入油脂應於進口報單寫用途。 

4.經跨部會協調後,未來強化我國油脂輸入管理機制說明如下: 

(1)輸入分流管理:針對工業用、飼料用,以及食用油脂實施輸入分流管理,公告複合輸入規定。 

(2)檢附官方證明:針對大宗與散裝之油脂輸入,須檢附出口國官方證明,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並查核文件,有疑慮則立即透過我國駐外單位向出口國官方查證工廠與文件之合法性。 

(3)適時境外查核:必要時,食藥署將執行境外查核,或要求進口商自主實施境外查核。 

 

 

油品管理問題 

Q1:食藥署嚴懲不法廠商立場有沒有改變﹖為何媒體會說「食藥署昨怒罵今護航」﹖ 

A1:食藥署對於嚴懲不法廠商,違法產品應全面下架、回收、銷毀之嚴正立場與決心,從未改變,並強調重振食安信心的決心不變,務使不良廠商「不敢」、「不會」也「不能」再從事黑心食品製造。食藥署再次提醒食品業者,應該擔負自身產製及販售安全食品的責任,確保符合食品相關衛生安全之規範,切勿以身試法。 

 

Q2:現在有那些食品不能吃﹖可以在哪查到﹖ 

A2:強冠公司的所有油品,以及使用其油品的下游產品,經查核確認後,已將黑心油品影響的「問題產品清單」公布於本署網頁,並每日積極更新相關訊息。「問題產品清單」可至下列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相關資訊。 

 

Q3:吃這些黑心油品,到底有沒有健康風險﹖ 

A3:食藥署經過95日召開專家會議所獲得的結論,黑心油品雖可能具有潛在的健康風險,但因關問題油品流入市面時間及民眾攝取量相當有限,是否會造成健康危害,仍需更多科學資料進行評估,目前科學文獻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黑心油品會立即危害人體健康。 

 

Q4:食藥署過去對油品有沒有監測,監測之結果如何﹖ 

A4: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近4年來,持續針對市售各類油炸油進行監測,合計檢驗超過5萬件,檢驗結果99%均符合規定。另,現行「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中業已訂有銅、汞、砷、鉛等四種重金屬之限量規定,分別為0.4 ppm0.05 ppm0.1 ppm0.1 ppm,該等限量之制定業已充分考量國人之攝食量及暴露風險。 

 

Q5:餐飲業用油,應該如何做好源頭管理﹖ 

A5:購買油品時,應選擇信譽良好的廠商,並建議與廠商簽訂契約,納入可不定期查廠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的相關賠償事項等條文,勿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清的油品。 

 

Q6:檢舉不法食品是否有獎金﹖ 

A6: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大幅提高檢舉獎金核撥比率,衛生機關可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10%的一定比例額度內發檢舉獎金,並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以保障檢舉人安全。 

 

Q7:要如何檢舉不法食品﹖ 

A7:請檢舉人詳細敘明被檢舉對象之違法情事(如:事情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廠商名稱或聯絡方式、產品實體或外包裝、販售通路等),向地方衛生局提起,或撥打各縣市政府消保專線1950、各縣市衛生局檢舉專線0800-285-000或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專線02-27878200 

 

Q8:國內食品管理事件分為幾級﹖ 

A8:依據食品管理事件對民眾健康之危害,食品管理採一到四級,第一級是「短期食用、立即危害」,第二級為「不符合但無立即危害」,第三級是「攙偽、假冒或標示誇大」,第四級為「標示不符或不完整」。 

 

Q9:以回收油再製成黑心油品事件,屬於第幾級食品管理事件﹖ 

A9:食藥署檢驗強冠公司未精煉的原料油,以及胡信德工廠的廢棄回收油檢體,依檢驗結果並參考國內食品管理分級,以回收油再製成黑心油品事件為第二級,其檢體之檢驗結果敘述如下: 

1.胡信德工廠的廢棄回收油:(1)酸價為2.7~3.0 mg KOH/g fat,高於CNS食用豬脂標準(1.3 mg KOH/g fat)及油炸油之換油標準(2.0 mg KOH/g fat)(2)苯駢芘含量為0.9~6.6 ppb,有2件檢體高於歐盟食用油脂標準與我國食用油脂企業指引(2 ppb) 

2.強冠公司的原料油:酸價為2.3 mg KOH/g fat,高於CNS食用豬脂標準(1.3 mg KOH/g fat)及油炸油之換油標準(2.0 mg KOH/g fat) 

 

Q10:媒體報導黑心油品外,黑心商人也用病死豬、牛屍體煉食用油並銷至全台,政府有無查察﹖ 

A10:衛生福利部每年皆有依據「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執行分工項目,並加強市售非法豬肉之查緝與追蹤,與農政單位一同進行聯合查緝,截至今(103)831日止,已查緝325家次,共有2家次違規,已移請農政單位進行後續處理,如有非法情事,將依法處辦。 

 

Q11:「黑心油品」等違規產品,後續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回收重製﹖ 

A11:「黑心油品」等違規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全數沒入銷毀,不可再回收利用。 

 

Q12:目前國內是否有訂定食用油脂的衛生標準﹖ 

A12 

1.自民國65年起,即訂定食用油脂相關衛生標準,訂定包括銅、汞、砷、鉛等四種重金屬、芥酸及黃麴毒素的限量規定,以及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我國食品添加物准用範圍及限量等之規定。 

2.為加強管理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食藥署經參酌國際間的管理現況及科學之風險評估成果,業於10381日預告修正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刻正辦理預告徵詢意見作業。 

3.該草案修正範圍包括重新定義食用油脂及該標準適用範圍,納入海洋生物來源中提取之油脂;考量以金屬容器盛裝之食用油脂安全性,針對以金屬容器盛裝之食用油脂產品,增訂重金屬錫之限量規定;以及針對食用棉籽油,增訂不得檢出棉籽酚之限量規定。 

 

油品檢驗相關問題 

 

 Q13:以回收油再製成黑心油品,為了解其對健康是否會有危害時,可檢驗那些品項﹖ 

A13:黑心油品已不適合供作食用,如想要進一步了解其是否會有健康危害時,可針對砷、鉛、汞、銅、錫等重金屬、黃麴毒素及苯駢芘[benzo(a)pyrene]等有害物質進行檢驗。相關的檢驗方法可至食藥署網站「黑心油品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 

 

Q14:黑心油品可以靠檢驗得知嗎﹖ 

A1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421 N 5069 對於「食用豬脂」之品質有相關之規定,可用來檢驗黑心油品的關鍵項目包括:不得有異味與酸敗氣味、外觀呈白色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 m/m)0.3以下,以及酸價(mg KOH/g fat)不得高於1.3 mg KOH/g fat等。當上述品質檢驗項目之結果有出現異常時,代表其品質有劣變之可能。 

 

Q15:業者已提供檢驗報告,為何仍誤用問題原料﹖ 

A15:黑心油品的原料來源多元,並由於檢驗結果受到送驗的產品批次、送驗產品是否有完整包裝及檢驗品項等因素影響,尚無法僅就單一檢測品項或方式進行鑑別,如經過脫酸、脫色及脫臭等精製過程,亦可能通過衛生標準,故檢驗僅為輔助的工具,仍須以現場稽查為主,始能依現場發現不符合法規的證據,依法裁處。 

 

Q16:油品的檢驗結果如果符合規範,是否就可以不用回收銷毀﹖ 

A16 

1.油品的品質管理不能只依賴檢驗結果,對於原料端的管控才是關鍵。 

2.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所製造的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即為不法產品,應予以沒入銷毀。不可以因為其檢驗合格就認為可以食用。 

 

Q17:如何檢測總極性化合物呢﹖ 

A17:檢測總極性化合物時,要使用管柱層析,將油品的非極性與極性成分,加以分開後,即可測得極性化合物的含量(%),其定義為100公克油品中含有多少公克的總極性化合物百分比。 

 

Q18:是否有實驗室可檢驗油脂﹖ 

A18:國內有經食藥署認證之民間實驗室,可提供油脂檢驗服務,相關資訊請至食藥署網頁「黑心油品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100)查詢。 

 

Q19:為什麼食藥署選定「酸價」、「總極性物質」等作為黑心油品的檢驗項目﹖ 

A19:為了盡速釐清黑心油品事件送驗檢體的狀況,食藥署選定油品品質關鍵指標(酸價、總極性物質),以及各界關注的有害物質(重金屬(砷、鉛、汞、銅、錫、鉻)、黃麴毒素、苯駢芘[benzo(a)pyrene])進行檢驗,並於最短時間內完成初步檢驗。未來規劃召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進一步抽驗及檢驗項目事宜。 

 

後續追查及罰則相關問題 

 

Q20:黑心油品都流向哪裡呢﹖ 

A20:食藥署與各衛生局,稽查強冠公司的所有油品,以及使用其油品的下游產品,結果經查核確認後,已將黑心油品影響的「問題產品清單」公布於本署網頁,並每日積極更新相關訊息。「問題產品清單」可至下列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查詢相關資訊。 

 

Q21:是不是還會暴出一些在名單上沒有的業者,有使用本次之黑心油品﹖ 

A21:食藥署與各衛生局,依據強冠公司提供的下游廠商名單,持續積極查核確認,並定期召開記者會說明,將稽查結果公布在食藥署網站,雖然有可能業者會隱藏使用之事實,但自98日零時起,倘於架上查獲「全統香豬油」或「合將香豬油」違規產品,或持續使用該等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將裁處6-5000萬元罰鍰,因此食品藥物管理署在此再次呼籲食品製造業者、餐廳業者及小吃攤販業者,若使用到強冠公司生產的油品,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倘再查獲使用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亦將裁處6-5000萬元罰鍰。 

 

Q22:強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油,是否有進口﹖ 

A22:強冠公司所使用的原料油,103年進口情況如下:自日本進口23批,共672公噸;自香港進口2批,共87公噸。食藥署今日(911)起,針對自香港輸入之食用豬油,採取暫停受理報驗措施,另外,自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輸入之其他食用油品,則採取逐批查驗措施,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以確保我國民眾食品衛生安全。 

 

Q23:強冠公司自香港進口的原料油,目前(103910)調查情形如何﹖ 

A23 

1.食藥署自100年回收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任何國家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均需經過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輸入查驗辦法查驗符合規定始得進口。 

2.民國100年至今,強冠公司總計從香港「金寶運有限公司」輸入300公噸豬油,並依規定檢附EAGLE VIEW COMPANY LIMITED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 

3.食藥署於10398日已通報香港食物環境衞生署物安全中心協查金寶運有限公司「豬油」的油品來源及產品品質,港方已迅速展開調查,初步調查結果,「金寶運有限公司」為香港當地的貿易公司,從香港當地另一油脂生產商購入豬油產品,再供應台灣強冠公司。 

4.911日起,針對自香港輸入之食用豬油,採取暫停受理報驗措施,另自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輸入之其他食用油品,則採取逐批查驗措施,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以確保我國民眾食品衛生安全。 

5.食藥署持續調查,並積極追尋上游原料來源,若有進一步確實資訊,將持續發布於「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Q24: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流向及處置﹖ 

A24 

1.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製售食用油脂情形,因業者無法完全區隔置放香港進口豬油槽而有污染之情形,爰將所有疑似受污染豬油產品全數封存,目前總計除原先「全統香豬油」產品外,新增24項含豬油產品品項。 

2.前揭24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於24小時內(9/13凌晨)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辦理自主回收作業,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 

 

Q25:正義自澳洲共同進口飼料油?如何確保沒有製成食品於市面流通﹖ 

A25:經調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自澳洲進口牛油,係以食品報驗,100年至103910日止,總計報驗4610,503.1公噸,抽驗3批,均符合規定。 

 

Q26:食品業者如果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的疑慮時,該如何處理﹖ 

A26: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轄主管機關。 

1.同法第47條,業者未主動通報,地方政府依行政調查結果,依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或予以行政指導。 

2.業者於稽查人員調查時,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或規避者,罰3萬到300萬元。 

3.業者主動通報並提供資料,且提供1級管理資料,可以符合社會責任者不罰,惟業者仍須執行主動公告下架、回收,同時應提供消費者退換貨。 

4.持續製造、加工、調配或販售非法原料或產品之業者,應依行政調查,判定其故意或過失決定是否移送法辦。 

5.仍避不見面或不出面業者,直接移送法辦,並依食安法第47條,罰3萬到300萬元。 

6.有第1點或第2點情形者,若併有第4點之情形,則應依法移送法辦並罰款。 

 

Q27:違法製造「黑心油品」,政府可以如何裁罰﹖ 

A27 

1.依食安法第15條,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不得「攙偽或假冒」,違者依檢調調查結果及相關行為數的認定,分別可依食安法: 

(1)49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處分)

(2)49條第4項,因過失犯第491項之罪者,行為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3)49條第5項,法人可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處分)

2.另,依食安法第52條,違規產品應予沒入銷毀,第44條,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監、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28:針對黑心油品事件,不法廠商罰款依據及產品處理﹖(9/9更新)

A28:依食安法第15條,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不得「攙偽或假冒」,違者依檢調調查結果及相關行為數之認定,違規態樣及違反食安法條文與相關罰則詳如下表: 

違規態樣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條文 

罰則 

產品處理 

製造、調配、加工「攙偽或假冒」之油品 

食品製造及加工不得「攙偽或假冒」(15)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49條第1)(刑事處分)

應予沒入銷毀應予沒入銷毀(依第52條第1項第1)

法人:處8000萬元以下罰金。(49條第5)(刑事處分)

6-5000萬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44條第1)(行政處分)

因過失犯第49條第1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49條第4)(刑事處分)

針對違規產品,食品業者無立即採取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無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7條第2)

3~300萬元罰鍰。(47條第1)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47條第1)

 

 

油品消費訊息 

 

Q29:民眾可利用那些簡單方法辨別劣質油﹖ 

A29:如民眾想要利用簡單方式辨別購買之油品是否為黑心油品時,可參考下列步驟: 

1.用眼看︰可在日光燈下肉眼觀察,正常液態食用油品的顏色透明清澈,因油品種類不同而呈現微黃至棕色不等程度的深淺色澤,而劣質油普遍顏色較深,且可能有混濁或含懸浮物、沉澱物(初榨油除外)之情形。而固態食用油品則多呈白濁至黃濁且顏色均一之外觀。 

2.用手摸︰正常食用油品的黏稠度不高,如用手摸起來,有黏稠或沾黏的現象時,可懷疑油品已劣化。 

3.用鼻聞:可在手指滴上油滴後,搓一搓,以手溫讓油滴加熱,這樣更容易讓味道飄散出來。正常食用油品,依種類會有其特有的清香味,如有油耗味、刺鼻味或異於原有風味的情形時,可懷疑油品有劣化或混摻之情形。 

 

Q30:有關網路流傳一些辨識問題油品的訊息,是否可信﹖ 

A30:網路流傳簡易辨識問題油品(例如油炸蒜頭是否起泡等)訊息,目前尚無文獻及科學證明其正確性,請消費者若有疑問,請參考本署「黑心油品事件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1)資訊。 

 

Q31:目前市面上有一些快篩試劑,是否可以買來測驗黑心油品﹖ 

A31 

1.目前市面上的快篩試劑,檢測的項目大多為單一品項,例如油脂老化試紙是用來測試油脂的酸價。總極性物質快速檢測器,則用來量測油脂中總極性物質含量百分比。 

2.由於油脂的品質指標項目非常多元,且不肖業者常利用精煉或調整等手法,讓油品的酸價及總極性物質符合規定值,以掩飾黑心油品再製的事實。因此,目前市售快篩試劑的檢驗結果仍無法完全代表油脂品質。 

 

Q32:民眾於選擇或使用油品時的注意事項﹖ 

A32 

1.勿買散裝或來路不明之油品。 

2.勿重複使用或使用不新鮮油品。 

3.做菜時要用排油煙機排煙。 

4.減少油炸食品之攝取。 

5.減少高溫爆炒或煎炸的食物。 

 

Q33:民眾有沒有可能於一般市面超商買到強冠公司製造的黑心油品﹖ 

A33:強冠公司已被勒令停止製造、加工及販賣產品,食藥署將督導衛生局,持續積極稽查,杜絕違規產品流通。 

 

Q34:若誤買違規油品,應如何處理﹖ 

A34:應即刻停止使用違規油品,保留相關購買證明辦理退貨手續,並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可提供諮詢的服務,詳情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http://www.cpc.ey.gov.tw/Default.aspx,首頁>主題服務>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Q35:民眾可以在那裡獲得油品種類、特性、製造過程及適用烹調方式的資訊﹖ 

A35:食藥署於100年編印「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包含油脂種類、特性、製造過程、與其適用烹調方式簡介、油炸油品質變化過程及換油判定依據、油炸油管理相關規範及Q&A等。該手冊現已置於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出版品>圖書)供業者與民眾直接下載參考使用。 

 

 

油品一般介紹及宣導 

 

Q36:油品有哪些種類及其特性﹖ 

A36:常見食用油品種類及其特性說明如下表: 

分類 

特性 

熔點 

適合用途 

油品 

植物油 

一般室溫下為液態,比較具健康性 

熔點低 

適合作為家庭烹調用油 

大豆油、葵花籽油、橄欖油、芥花籽油等 

動物油 

一般室溫下為固態,具有可塑性 

熔點高 

適合作為一般烘焙用油 

豬油、牛油 

天然奶油 

一般室溫下為固態,具有可塑性 

熔點約32 

廣泛使用於高級烘焙製品 

天然奶油 

 

Q37:油品的製作過程為何﹖ 

A37:油品的製作過程說明如下: 

1.原料萃取:從動物或植物組織中,提煉出「粗油」。 

2.粗油精煉:是將油脂經過精製(refining)、脫色(bleaching)、脫臭(deodorization)步驟,去除「粗油」的雜質,例如游離脂肪酸、色素、不良氣味等,製成精煉油。 

3.油脂氫化:部分精煉油脂會進行氫化,以改變油脂飽和度,使液態油脂變成半固態或固態,如人造奶油、酥油。 

 

Q38:油品變質的主要原因為何﹖ 

A38:導致油品變質的主要原因介紹如下: 

反應名稱 

作用因子 

作用機制 

主要產物 

產生的結果 

水解 

水分、高溫 

與油脂的酯鍵反應 

游離脂肪酸 

提高酸價 

氧化 

氧氣、光線、金屬 

與油脂的雙鍵反應 

氫過氧化物、酸類、自由基 

提高酸價、總極性化合物含量、氣味物質 

熱反應 

高溫 

連結(聚合)水解及氧化的小分子油脂成大分子 

聚合物 

提高油炸油黏性、食品吸油量、總極性化合物含量 

 

Q39:什麼是酸價﹖酸價值越高,代表什麼意思﹖ 

A39 

1.「酸價」是指中和1 g脂肪中的游離脂肪酸所需要氫氧化鉀(KOH)的毫克(mg)數,油品中游離脂肪酸含量愈高,則測得的酸價也會相對愈高。 

2.酸價會因油品的種類、被氧化的程度,以及使用時間而受影響。 

3.酸價常被當作為油脂水解酸敗、儲藏劣變或油脂精製效果之指標。 

4.當油脂經重複使用或開封後,與空氣長期接觸或存放時間過久,會逐漸變質,測得酸價數值即會變高。 

5.目前國內CNS,食用豬脂的酸價標準為1.3 mg KOH/g fat;油炸油之換油標準為2.0 mg KOH/g fat 

 

Q40:什麼是總極性化合物﹖ 

A40:也可以稱「總極性物質」,油脂是非極性的物質,在加熱過程中,會發生裂解或聚合作用,而產生醛、酮、酸等極性物質,這些極性物質的總稱為「總極性化合物」。 

 

Q41:油品中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代表什麼意義﹖ 

A41:油品中的總極性化合物會隨高溫、加熱時間增長而增加,因此,總極性物質含量的多寡,被用來作為油炸油的換油指標。 

 

 

強化食品業者管理 

 

Q42:食品事件頻傳,食安法修法後,政府有那些加強管理措施﹖ 

A42:依據10325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福利部已增修訂多項主要子法規,並積極推動食品業者全登錄、強制業者定期驗、稽查抽驗食品廠、提高獎金核撥率、罰鍰罰金納基金之六大管理策略。 

 

Q43:食品業者全登錄,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A43103424日公告日起,食品添加物相關業者應全面登錄,並於1031016日公告,自1031231日前,凡是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製造、加工、餐飲、輸入及販售業者,應全面完成登錄。 

 

Q44:那些食品業者須記錄來源流向﹖ 

A44 

1.衛生福利部考量使用量及風險管控等因素,已於1031027日公告「食用油脂」、「肉類加工」、「乳品加工」、「水產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9大類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即建檔保存從原料至產品的供應來源及流向紀錄。「食用油脂業」已於1031031日起施行,「肉類加工食品業」等8類業者將自10425日起施行。 

2.上述9大業別業者須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建立追溯追蹤制度,並須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相關紀錄。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食,衛生主管機關及業者可立即掌握問題產品的流向及其原料來源,藉此杜絕問題產品。 

3.食藥署藉由行政院推動的食品雲計畫,建置符合「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資訊系統,鼓勵業者可利用此系統建立追溯追蹤資料,未來相關紀錄除可供衛生主管機關快速查核,也可供消費者查詢產品相關資訊,提供有保障的安心產品。 

 

Q45:那些食品業者須強制定期檢驗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 

A45:自1031231日起,應依風險控管原則進行檢驗,首波要求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特殊營養食品業等5大業別,定期檢驗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簡稱一級品管)。近期也將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研擬評估食用油脂業者納入強制執行一級品管。後續亦將逐步納入其他食品業別。 

 

Q46:如何加強稽查食品廠﹖ 

A46:強化食品工廠業者遵循衛生安全操作程序,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食藥署將結合地方衛生機關,進行食品工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普查,預計於30個月內加強查核具食品工廠登記之業者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要求。 

 

Q47:檢舉獎金核撥率提高多少﹖ 

A47:食安法修正後,大幅提高檢舉獎金核撥比率,衛生機關可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10%的額度內發檢舉獎金,雖各縣市所發之額度會略有不同,但是衛生機關鼓勵民眾如發現有不法行為勇於檢舉,衛生機關對檢舉人身分資料會嚴守秘密,以保障檢舉人安全。 

 

Q48:罰廠商錢之罰鍰或罰金,可否使用在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事宜﹖ 

A48:依食安法第56-1條針對違法業者處分之罰鍰、繳納之罰金、追繳之不當利得等,均可提撥至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未來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及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Q49:業者該如何進行自主管理﹖ 

A49 

1.食品業者其對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應進行把關的責任,除抽樣檢驗原材料等以外,對上游的供應商應不定期進行現場訪查,強化供應商源頭管理,掌握所使用的原物料的衛生安全。 

2.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以下簡稱GHP),從環境衛生、病媒防治、製造流程之管控、倉儲之管理、從業人員之教育、個人衛生及健康檢查、品質保證與品質管理措施等各方面,均應落實執行GHP,衛生機關持續加強稽查食品業者符合GHP 

3.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 

 

Q50:各級政府對稽查職責是如何劃分﹖ 

A50:政府稽查職責可分為「例行性稽查」、「專案稽查」及「聯合稽查」。 

1.例行性稽查:市售食品之稽查抽驗及食品工廠之查核屬各縣市衛生局例行稽查業務及權責,食藥署將持續督導縣市衛生局落實稽查。 

2.專案稽查:事件發生時,食藥署將立即協同衛生局進行調查,並回報調查結果,以掌握事件發展。 

3.聯合稽查:設立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並成立食藥稽查戰隊,以強化稽查量能。 

 

Q51:是否應賦予稽查人員公權力執行任務並擴大人力、預算及編制﹖ 

A51:目前衛生機關稽查人員僅具有行政稽查權,無權在涉及違反相關法規時,對商業或私人場所及物品進行搜索。而衛生稽查專責警力之設置,能協助維護稽查現場的秩序,避免遭遇業者或民眾規避拒絕檢查,並保護稽查人員的人身安全。惟食藥署組織法內亦無設立衛生警察之法源依據,未來本署將積極爭取經費,以補助各縣市衛生局辦理各項流通稽查計畫,並提升各縣市衛生局之稽查人力。 

 

Q52:食品GMP改革(經濟部執行)

A52:食品GMP制度之精進措施提早自10411日全面施行。新制要點包括:全廠同類產品全數認證;落實源頭管理;追蹤管理強化;國際接軌;簽約與授證,包括GMP協會僅負責食品GMP認證制度之推廣,簽約作業改由認證執行單位(食品所、穀研所)負責,授證作業亦改由經濟部以官方名義授與。經濟部將全力宣導「只有GMP商品,沒有GMP廠商」,俾民眾及中下游食品業者正確選用優良產品。 

 

Q53:什麼是食品雲,食品雲與追溯追蹤之關係。 

A53 

1.食品雲是輔助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推動之資訊系統工具,換句話說是跨部會之聯邦制資料分享工具;各部會基於職責,針對食品安全部份,上傳相關資料共享,上傳資料如食品追溯追蹤資料、教育部學校團膳、衛福部業者登錄平台;並串聯化學雲、農業雲及財政部電子發票等組成。 

2.建置食品雲之目的,係包括平時能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以便管理,並方便民眾查詢食品資訊;發生食安事件時,能迅速查明上游至下游之問題產品。 

 

Q54:食用豬油是使用什麼原料及何種方法提煉而成﹖ 

A54 

1.根據CNS 2401N5069食用豬脂的規範;純製豬脂是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的豬屠體,其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 

2.豬脂是以豬脂肪作為原料,利用加熱方式將細胞中的蛋白質與油脂分離而得之,常用的提煉方式有: 

(1)溼提法:利用開放式鍋具以文火加熱,經攪拌後使油浮出液面而收集,目前常以高壓鍋方式進行提煉。 

(2)乾提法:加熱使豬屠體肉中水分蒸發,促使蛋白質變性而使油脂分離,常以蒸汽套蒸煮機加熱,並抽真空進行提煉。 

3.利用溼提法、乾提法等提煉方式得到的油脂,由於所含的雜質甚多,故稱為粗油。粗油經過後續精製,才能成為高品質的食用油脂。 

4.粗油精製成為食用油脂的步驟如下: 

(1)脫膠:為去除動物或植物的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磷脂質及水。 

(2)脫酸:為去除油脂中游離脂肪酸,常以氫氧化鈉溶液加至加熱油脂中劇烈攪拌,經過靜置去除沉澱物質(皂腳、殘留之磷脂質等) 

(3)脫色:利用漂白土或活性碳來吸附油脂中的色素,或利用氧化還原作用使呈色物質退色。 

(4)脫臭:在真空的環境下,利用熱蒸氣將油脂的不良氣味(醛、酮等揮發性物質)抽除。 

 

Q55:因應食品事件,消費者有哪些求償管道﹖ 

A55:依現行相關法令的規定,可以採取下列求償途徑: 

1.民法:依民法買賣契約相關規定,可請求解除契約,進而請求回復原狀與財產上損害賠償;另廠商的不法行為如果涉及侵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權,並有商品製造人責任,消費者進而可依據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向各地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亦可由消保團體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消保團體名義,向各地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消費訴訟),並有懲罰性賠償金規定。 

3.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準用前開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訴訟章節規定,向各地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計算。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Q56:本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油脂製造業規模?何時實施? 

A56:為強化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自主管理之責,本次公告「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且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自1031031日起優先實施強制性檢驗,衛生福利部未來依風險評估及產業能力予以整體考量,持續擴大強制檢驗之業者規模範圍。 

如未依規定執行本公告強制性檢驗相關事項,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57:食用油脂製造工廠依本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57:食用油脂製造工廠應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就下列原料、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等階段之檢驗項目,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1.動物性油脂產品: 

(1)原料(係指用於製油之動物性脂肪組織等):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2)粗製原油(係指完成精製前之動物性油脂):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Benzo(a)pyreneBaP)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3)精製油(係指已完成精製之動物性油脂):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Benzo(a)pyreneBaP)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2.植物性油脂產品: 

(1)原料(係指用於製油之植物的種子、果肉及其它可提取脂肪之部分等):農藥殘留、真菌毒素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2)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係指待精製之植物性油脂):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Benzo(a)pyreneBaP)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3)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係指未經精製即直接供食用之植物性油脂):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Benzo(a)pyreneBaP)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4)精製油(係指已完成精製之植物性油脂):重金屬、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3.業者可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精神、食用油脂製程特性、供應商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原則,就食用油脂產品之原料、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等階段,合理評估擇定優於或符合公告所列屬之強制檢驗項目,例如以動物的脂肪組織原料來製油之業者,可對該脂肪組織原料進行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等項目之檢驗;又例如業者為確認採購之粗製油或精製油是否混攙有油炸廢油等劣油,可透過對供應商的實地查核,及配合苯駢芘、總極性化合物或酸價等檢驗結果之比對,把關所購入油脂半成品的衛生安全。 

4.業者依前述原則評估擇定合理之食用油脂的強制性檢驗項目,應備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提供合理性說明。 

5.本公告規定之檢驗相關事項為基本要求,業者仍應依自主管理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自行判定實施優於或符合基本要求之相關檢驗事項及其他檢驗項目,例如業者可透過檢驗純油品或原油之脂肪酸組成,並以相關文獻資料或自建之資料庫進行比對,可作為油脂品質(混攙)及供應商管理之確認及把關。 

 

Q58:本公告強制性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 

A58:經評估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工廠具一定產量規模,依本公告事項,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半年至少一次,該等食用油脂業者亦可依產品屬性,自行評估增加檢驗頻率。 

如同前述所提,若食用油脂產品應檢驗之原料、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倘屬不同種類、來源,或是其檢驗項目包含細項者,業者可依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精神、食用油脂製程特性、供應商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原則,採週期性輪替檢驗,以符合檢驗效益及落實自主管理,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提供合理性說明。 

 

Q59:強制性檢驗方法之依據?是否包括利用快篩法或快速檢測套組等所進行之檢驗? 

A59: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對於本公告之強制性檢驗項目,無論是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檢驗,其檢驗方法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為之。 

食品業者於例行性自主品管,可逕採用快篩法或快速檢測套組,惟符合最低週期之強制性檢驗,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如AOAC官方方法)為之。衛生機關於執行本法規符合性查核時,亦會確認強制性檢驗所採用的檢驗方法是否符合本公告事項之要求。 

業者對於檢驗結果可信度應有所確認及要求,避免檢驗流於形式,檢驗結果如有不符相關法規規定者,應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處理,並予以作成紀錄,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Q60:業者依本公告進行強制檢驗,對於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的檢驗實驗室是否有所規定? 

A60:業者依公告事項進行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進行相關檢驗之實驗室雖不強制須為認證實驗室,建議自行檢驗之實驗室,宜參照國際標準ISO/IEC 17025CNS 17025 Z4058等實驗室管理系統相關規範,或申請通過為認證實驗室(例如取得TFDATAF等第三方機關構認證);採委外檢驗時,宜優先委託認證實驗室,並宜注意會影響檢驗結果之因素,如採、送樣之代表性及保存方式等,以有助於支持檢驗結果的可信度,有關TFDA認證實驗室名單,可逕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www.fda.gov.tw)>業務專區 > 實驗室認證)進行查詢。 

 

Q61:供應商若有提供檢驗報告,還是需要自行或委外檢驗嗎? 

A61:是,如為應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對於應實施的強制檢驗,須由該業者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該檢驗結果可與供應商所提供的檢驗報告互為確認比對,並可建立檢驗報告追溯管理機制,但不能以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取代或規避實施本公告的強制檢驗。 

 

Q62:強制性檢驗結果紀錄應保存多久? 

A62:業者須保存強制性檢驗結果紀錄至該檢驗之成品或原料、半成品所製成之成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本公告強制食品業者將重點項目進行必要之檢驗,是作為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之其中一種方式,對於強制實施檢驗的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檢驗結果紀錄,業者應予以善用,檢驗結果如有不符相關法規規定者,應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處理,並予以作成紀錄,進而落實自主管理。 

另,衛生機關為把關食品衛生安全,所進行之稽查抽驗或市場監測,係以衛生機關之抽驗結果為依據,依法進行後續處辦,無涉業者強制性檢驗結果。 

 

Q63:強制性檢驗結果紀錄之記載事項? 

A63:強制性檢驗結果紀錄之記載事項,建議參照國際標準ISO/IEC 17025CNS 17025 Z4058等實驗室管理系統相關規範,並宜記載所採用檢驗方法,以及檢驗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標記識別資訊等,可供追溯來源及追蹤該所製成之產品,並保存至該檢驗之成品或原料、半成品所製成之成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衛生機關執行本公告事項之符合性查核時,業者應提供強制性檢驗結果紀錄及前述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等資料予其確認。 

 

Q64:經公告之食品業者只要進行強制檢驗,即可達到自主管理責任? 

A64:不是,本公告強制食品業者將重點項目進行必要之檢驗,是作為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之其中一種方式,且自主管理並不以檢驗為唯一手段,業者對其產品製程管控及品保制度,仍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Q65:有關食品業者自願性取得官方主政之驗證標章制度(如CAS標章認證),由該制度委託第三方所進行相關檢驗報告,是否可以視為強制性檢驗? 

A65:有關官方主政之自願性驗證標章制度(如CAS標章驗證)等,若該制度進行檢驗之目的,符合本公告強制性檢驗相關事項之精神及規定者,例如依該制度,委由第三方單位對於應實施業別進行追查抽驗,該抽驗符合公告事項之強制性檢驗內容,原則上該抽驗可視為該實施業別進行之強制性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