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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專區

三、建置追蹤追溯系統
| 發布日期:2015-05-29 | 更新日期:2021-11-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依103年2月5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未來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將加強源頭管理,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食品業者針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取得「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