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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之陸委會相關說明
| 發布日期:2012-09-04 | 更新日期:2013-07-29 發布單位:科技中心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內容相關說明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9 年12 月17 日


一、背景說明
    
       海基會高副董事長孔廉與海協會鄭常務副會長立中,於99 年12 月14 日在上海舉行第六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經兩會商定,本次會談訂於12 月20 日至22 日在台北市舉行,預定簽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二、本協議內容豐富且具體可行,就四大合作領域建立制度化聯繫處理機制
      
       本項協議業經過多次溝通及磋商,雙方已就協議內容達成共識,本協議包含「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藥材安全管理及中醫藥研究」和「緊急救治」等四項合作領域,本項協議內容,可說是從兩岸簽署14項協議以來,協議條文數量最多,涵蓋領域範圍豐富廣泛,且相當具體可行的一項協議。本協議涉及我方衛生署國際合作處、醫事處、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生署食品藥物管局、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等機關業務;就大陸方面,涉及了大陸衛生部、質檢總局、藥物監督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業務,透過本協議簽署,兩岸主管部門將針對前述合作領域,建立制度化的聯繫處理機制,將可有效管控兩岸交流深化可能衍生的醫藥衛生風險,有助於保障兩岸人民健康安全與消費者益,並兼顧台灣醫藥生技產業的發展。

三、本協議具體內容及預期效益

(一)加速疫情通報、建構防疫合作機制,為民眾健康安全嚴格把關
           在「傳染病防治」部分,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建立平時及重大疫情資訊交換及通報機制,使我方能夠縮短取得疫情資訊之時間,更為即時掌握大陸疫情發展,掌握第一手資訊,爭取採取防檢疫時間,避免疫病傳入,更加保障民眾健康安全;兩岸亦針對共同關切的重大傳染病,進行疫苗研究及防治合作,管控疫病傳播的風險。

(二)落實醫藥品和中藥材的品質安全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
        1.鑒於台灣中藥材有九成自大陸進口,國內藥廠使用的原料藥,亦多來自大陸,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兩岸也針對「醫藥品(包括藥品、醫療器材、健康食品及化粧品)」,建立醫藥品的通報及協處等安全管理機制。雙方透過協議,將依國際間公認安全管理規範建立保障醫藥品品質安全的合作機制,並推動醫藥品安全管理資訊、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的通報、處置及追蹤機制,並就重大醫藥品安全事件建立協處機制,以期杜絕不良醫藥品在臺流通。
       2.對於中藥材建立源頭管理機制,加強中藥材進出口檢驗措施,推動中藥材重大安全事件及不良反應的通報及協處機制,保障大陸進口中藥材的品質安全,讓民眾用的安心。

(三)推動兩岸新藥研發合作、提升台灣生技產業競爭力
          透過本協議,將推動兩岸新藥研發及臨床試驗之合作,俾在符合國際間公認標準的醫藥品管理規範下,建立合作平台,加速臨床試驗的進行,縮短藥物研發及物新藥上市期程,提升台灣醫藥生技產業的競爭力,協助我醫藥生技產業的發展。

(四)建立緊急救治的協處機制,維護國人健康安全
          面對愈趨頻密的兩岸人員往來,本協議亦將「緊急救治」納入協議內容,對於發生重大意外事故的兩岸民眾,提供緊急救治措施,從協助安排收治醫院、資訊通報到轉送協助,建置完整協處機制,使兩岸民眾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醫藥衛生事宜攸關民眾切身健康及安全,兩岸經過多次業務溝通及交換意見,已就「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達成了共識,民眾所關心的事項多已納入協議文本,內容相當豐富且具體可行,將於第六次江陳會談中正式簽署,相信透過本協議,可達成保障民眾健康安全及權益,以及促進兩岸醫藥產業合作發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