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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展延而重新申請查驗之程序規定
| 發布日期:2021-07-01 | 更新日期:2021-07-0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據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24條,特定用途化粧品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繳納規費及檢附下列資料申請簡化查驗登記:
(一)查驗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五)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