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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辦說明
| 發布日期:2010-11-08 | 更新日期:2023-10-02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倘不再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得備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書及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本署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繳還。
依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死亡,由本署註銷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依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專門職業證書或執業執照經撤銷、廢止或註銷者,本署得撤銷、廢止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領有制藥品使用執照者死亡,可由最近親屬代理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如未能尋獲原領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可填具遺失使用執照切結書向本署辦理。 

 

申辦說明 

 

使用執照繳還申請書 

 

遺失使用執照切結書 

 

申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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